网评:港英“救命索”救不了黎智英
来源:大公报 作者:方靖之(资深评论员)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8月被警方国安处拘捕及检取其两部手机。黎智英其后入禀指,其手机内有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LPP)的资料及“新闻材料”,阻止警方查阅,高等法院遂下令暂时封存相关资料。及后控方及黎智英一方就搜查其手机内的“新闻材料”展开多番拉锯,日前国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陈嘉信颁下判词表示,香港国安法赋予警方额外权力就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调查取证,条文中的“指明证据”涵盖“新闻材料”,一旦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处,应优先采纳国安法的条文,又强调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遂驳回黎智英覆核。
判决后黎智英表示会继续上诉,企图大打拖字诀,但法庭的判决其实已经很清楚,国安法在法律上具有凌驾地位,其《实施细则》有权要求相关人士交出“指明证据”,当事人必须遵守,并不能引用其他法律阻挠,黎智英千方百计阻止查阅其手机资料,不过暴露其心中有鬼,如果只是“新闻材料”,为什么怕交出来?
黎智英表面上是传媒老板,多年来却从事各种政治行动,与外国势力关系千丝万缕,在香港社会翻云覆雨,甚至豢养反中乱港政客,指令对方参与各种政治斗争。黎智英之所以在香港政坛肆无忌惮,凭借的就是其传媒老板身份,动辄祭出所谓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令执法部门投鼠忌器,以掩护其政治操作。但今时不同往日,黎智英图以新闻自由逃避刑责已经全部破产,等待他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
图借新闻自由挑战国安法
这次案件的主要有几个争论点:一是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中提及的“指明证据”,是否包括“新闻材料”。二是《释义及通则条例》在法律上保护新闻材料,这样警方是要遵守《释义及通则条例》,先向高院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申请才可取用新闻材料,还是可引用国安法“实施细则”直接向当事人索取。三是警方要求检取、出示或披露“新闻材料”,是否违背了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文。很显然,黎智英一方企图以新闻自由的大旗,阻挠国安法执行,表面上争拗的是警方可否直接取用有关资料,实际却是对国安法的挑战,企图削弱、打击国安法的执法,所以黎智英才不惜花费重金不断覆核。
高院的判决一锤定音,阐明了警方的执法依据,警方引用国安法进行搜查、拘捕行动,香港其他法例并不能成为阻挠理据。在位阶上,香港国安法更是凌驾于其他法例,黎智英以《释义及通则条例》来抗衡国安法,本身就缺乏法理依据。至于新闻自由需要保障,但“新闻材料”却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涉及违法行为,全世界的政府都会照样搜查,包括英美欧等国家,搜查报馆亦不是什么出奇事,但奇怪的是,在香港一些人长期以所谓“新闻自由”挑战法律,俨然一副“新闻至上”的姿态,实际不过是以新闻之名掩饰其政治之实。
国安法赋予警方合理拘捕权力
其实,就是在港英时期,港英政府也不会对搜查新闻材料畏首畏尾,审查新闻、查封报馆、干预新闻自由早已是家常便饭,但奇怪的是,在回归前夕“末代总督”彭定康突然又关注起新闻自由来,在1994年修订《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2部份,要求执法者检取新闻材料时必须通过的三级制门槛,令到警方取证难度大增,法庭更往往以新闻自由为名否定警方的搜证要求。这个修订与港英政府多年来的所为完全是背道而驰,目的显然是出于政治考量,有关建议主要来自记协和香港外国记者会,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一些惹火、踩界的传媒,可以放心继续在舆论上煽风点火,而《苹果日报》就是最大的得益者,令其更加有恃无恐,最终演变成传媒与政治的“孳生怪胎”。
而今黎智英为自己辩护,引用的同样是这条《释义及通则条例》,不过是企图利用港英留下来的“救命索”苟延残喘而已。然而,香港已经进入国安法时代,国安法不是无牙老虎,赋予警方彻查、拘捕罪犯的权力,此案更将成为先例。黎智英妄图以《释义及通则条例》阻止国安法执行,不过徒劳无功,也改变不了其结局。
来源:大公报 作者:方靖之(资深评论员)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8月被警方国安处拘捕及检取其两部手机。黎智英其后入禀指,其手机内有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LPP)的资料及“新闻材料”,阻止警方查阅,高等法院遂下令暂时封存相关资料。及后控方及黎智英一方就搜查其手机内的“新闻材料”展开多番拉锯,日前国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陈嘉信颁下判词表示,香港国安法赋予警方额外权力就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调查取证,条文中的“指明证据”涵盖“新闻材料”,一旦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处,应优先采纳国安法的条文,又强调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遂驳回黎智英覆核。
判决后黎智英表示会继续上诉,企图大打拖字诀,但法庭的判决其实已经很清楚,国安法在法律上具有凌驾地位,其《实施细则》有权要求相关人士交出“指明证据”,当事人必须遵守,并不能引用其他法律阻挠,黎智英千方百计阻止查阅其手机资料,不过暴露其心中有鬼,如果只是“新闻材料”,为什么怕交出来?
黎智英表面上是传媒老板,多年来却从事各种政治行动,与外国势力关系千丝万缕,在香港社会翻云覆雨,甚至豢养反中乱港政客,指令对方参与各种政治斗争。黎智英之所以在香港政坛肆无忌惮,凭借的就是其传媒老板身份,动辄祭出所谓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令执法部门投鼠忌器,以掩护其政治操作。但今时不同往日,黎智英图以新闻自由逃避刑责已经全部破产,等待他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
图借新闻自由挑战国安法
这次案件的主要有几个争论点:一是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中提及的“指明证据”,是否包括“新闻材料”。二是《释义及通则条例》在法律上保护新闻材料,这样警方是要遵守《释义及通则条例》,先向高院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申请才可取用新闻材料,还是可引用国安法“实施细则”直接向当事人索取。三是警方要求检取、出示或披露“新闻材料”,是否违背了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文。很显然,黎智英一方企图以新闻自由的大旗,阻挠国安法执行,表面上争拗的是警方可否直接取用有关资料,实际却是对国安法的挑战,企图削弱、打击国安法的执法,所以黎智英才不惜花费重金不断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