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腾军: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法律漏洞

  中评社北京8月27日电/新华社发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亚太研究所副所长张腾军的文章指出,美国在1979年单方面出台“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严重破坏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成为台湾问题久拖不决的主要根源之一。“与台湾关系法”完全是美国国内法,不具有国际效力,存在诸多法律漏洞。

  第一,“与台湾关系法”的出台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以国内法为由而拒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与台湾关系法”本质上是一部美国国内法,但美国却将其凌驾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上,适用范围出现严重错误,人为扭曲法理逻辑。

  “与台湾关系法”无权规定与属于别国领土主权范围的地区之间的关系。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尤其是建交公报中,美方公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祗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任何与台湾地区的交往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非单方面制定法律来指导“美国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与台湾关系法”违背美方向中方作出的承诺。“与台湾关系法”提到,将根据对台湾防卫需要自主决定向台湾提供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并指示总统如遇台湾人民的安全、社会及经济制度受威胁可采取适当行动,这与美方在“上海公报”中做出的“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承诺完全背道而驰,这种单方面篡改美方国际义务的行径,严重违背国际法。

  第二,“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各国应“善意信守条约”的国际法准则。《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会员国要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27条分别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台湾问题上,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双方共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美方作出郑重承诺。美国单方面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政策表述文件,而“与台湾关系法”经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生效,其效力要高于前者,这完全违反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