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纠纷案被告妨碍诉讼被罚款5万元

  中评社北京8月23日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想反悔不还利息,动动手指篡改收据就能瞒天过海?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刘某某因伪造证据,被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

  周某某系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两人均为本案被告。2014年12月26日,周某某、某公司作为甲方,向原告张某某借款49.1万元,幷约定借款利息。同日,张某某向甲方转账支付49.1万元。

  2018年1月8日、2019年7月30日,张某某在收到部分还款后,分别出具收款收据、收据。

  之后,因甲方无法偿还剩余借款,张某某将甲方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甲方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1万元及借款利息。

  在案件审理期间,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私自在张某某签字的收款收据和收据中分别添加“本人同意所借款项只收回本金不计利息”“同意借款项不计利息”等内容,幷提交给龙华区法院,作为“被告主张原告同意不计利息”的抗辩证据。

  2022年1月18日,经司法鉴定,收款收据中“本人同意所借款项只收回本金不计利息”、收据中“同意借款项不计利息”等内容幷非张某某所写。庭审中刘某某承认自己在收款收据和收据中私自添加内容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某故意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刘某某处以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