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急救员”谋翻案

  中评社香港7月29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导,揽炒派黑暴分子于2019年8月31日在全港发动暴乱,一名自称为“义务急救员”的男子因为在铜锣湾参与暴动罪和无牌管有无线电对讲机,于去年初在区域法院被判囚4年及罚款5,000元。他不服暴动罪定罪,向高院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声称原审法官拒接纳他是急救员属于错误。律政司反驳指,被告并非真正的急救员,就算是急救员也并非“免死金牌”,急救员亦可以参与暴动。上诉庭法官质疑被告若真是急救员,为何当时全身护甲,并指即便是急救员,都能以支持者身份参与暴动。上诉庭将于6个月内以书面颁布裁决结果。

  是案上诉申请人陈佐豪(25岁),报称任职运输工,于2020年12月被裁定于2019年8月31日在铜锣湾记利佐治街1号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并于同日在铜锣湾百德新街22号至36号外,非法管有一套无线电对讲机。陈佐豪不服原审法官姚勋智对其暴动罪的定罪,由资深大律师潘熙及黄宇逸大律师代表提出上诉申请,案件昨日由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彭宝琴处理。

  潘熙声称,上诉人被捕时并无戴口罩或蒙面,亦无证据显示上诉人曾在暴动现场做过什么行为。原审法官仅以当时上诉人身穿护甲,并持有对讲机及绷带等,就认定他属于示威者一分子,但他的穿着其实与同案最终脱罪的被告相似,原审法官却拒绝接纳他携带的是急救员装备,且没有详细解释拒绝原因。

  他续称,当日在现场附近除了陈外,前方另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疑似急救员的女子被捕,后方有一名被捕时袭击警察的男子,认为原审法官只考虑后方男子的行为,并没有考虑前方女子的衣着等情况,属于法律上犯错。

  惟上诉方的理据被3名上诉庭法官的质疑。法官潘敏琦强调,法官有权考虑环境证供作出推论,又批评申请方是“双重标准”,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证供。

  法官彭伟昌指出,即使是辩方也要根据证据法原则行事,并表示原审法官认为陈佐豪和该男子伙同行事,“此考虑有何不可?”陈佐豪被捕时全身都是护甲,且比其余脱罪被告多穿了护甲,又质疑:“是急救员就不可以参与暴动?”   彭官举例说:“如果在打仗时,有人身穿某国军服戴上红十字臂章,那么你当然是军医,难道不是代表一方参与前线作战?……如果(申请人)不是参与前线,那穿装甲保护干什么?”针对申请人当时协助同一阵营受催泪弹影响的人洗眼,彭官质疑:“这难道不是支持?”

  律政司:急救员非“免死金牌”

  律政司一方强调,陈佐豪并非真正的急救员,也不是红十字会或圣约翰救伤队,且急救员亦非“免死金牌”,即使是急救员,不等于不会参与暴动,故法官须就环境及证据等作出事实裁决。

  资料显示,原审法官姚勋智当时在是案的判词中指出,被告陈佐豪被捕时身穿胸口护甲、双臂护甲、黑衫、黑裤、黑鞋、劳工手套,背囊有对讲机、2个防烟滤罐、1副透明护目镜、6包弹性绷带、一对黑色手袖,“实难以接纳他为急救员,更绝非围观者。”其背囊内祗有小量绷带,并无其他急救用品。

  姚官指出,警方于晚上9时许推进至记利佐治街时,相当多的黑衣人挤拥上明珠广场电梯,显然是曾参与暴动并逃避警方追捕。当警员拘捕陈时,他身后的人随即用长伞攻击该警员,“毫无疑问,他们必然是伙同行事的人”,即曾参与暴动并一同逃避追捕,须袭击警员以求脱身。被告身上搜出对讲机,“显然亦有助在暴动现场作即场之联系和沟通”,基于以上证据推论陈曾参与暴动。   中评社香港7月29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导,揽炒派黑暴分子于2019年8月31日在全港发动暴乱,一名自称为“义务急救员”的男子因为在铜锣湾参与暴动罪和无牌管有无线电对讲机,于去年初在区域法院被判囚4年及罚款5,000元。他不服暴动罪定罪,向高院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声称原审法官拒接纳他是急救员属于错误。律政司反驳指,被告并非真正的急救员,就算是急救员也并非“免死金牌”,急救员亦可以参与暴动。上诉庭法官质疑被告若真是急救员,为何当时全身护甲,并指即便是急救员,都能以支持者身份参与暴动。上诉庭将于6个月内以书面颁布裁决结果。

  是案上诉申请人陈佐豪(25岁),报称任职运输工,于2020年12月被裁定于2019年8月31日在铜锣湾记利佐治街1号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并于同日在铜锣湾百德新街22号至36号外,非法管有一套无线电对讲机。陈佐豪不服原审法官姚勋智对其暴动罪的定罪,由资深大律师潘熙及黄宇逸大律师代表提出上诉申请,案件昨日由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彭宝琴处理。

  潘熙声称,上诉人被捕时并无戴口罩或蒙面,亦无证据显示上诉人曾在暴动现场做过什么行为。原审法官仅以当时上诉人身穿护甲,并持有对讲机及绷带等,就认定他属于示威者一分子,但他的穿着其实与同案最终脱罪的被告相似,原审法官却拒绝接纳他携带的是急救员装备,且没有详细解释拒绝原因。

  他续称,当日在现场附近除了陈外,前方另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疑似急救员的女子被捕,后方有一名被捕时袭击警察的男子,认为原审法官只考虑后方男子的行为,并没有考虑前方女子的衣着等情况,属于法律上犯错。

  惟上诉方的理据被3名上诉庭法官的质疑。法官潘敏琦强调,法官有权考虑环境证供作出推论,又批评申请方是“双重标准”,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证供。

  法官彭伟昌指出,即使是辩方也要根据证据法原则行事,并表示原审法官认为陈佐豪和该男子伙同行事,“此考虑有何不可?”陈佐豪被捕时全身都是护甲,且比其余脱罪被告多穿了护甲,又质疑:“是急救员就不可以参与暴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