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经济日报发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战略研究院曹江秋文章表示,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其内涵不同,侧重点也不同。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相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第三次分配具有五个显着特点:一是主体的自愿性。第三次分配是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捐赠行为。二是主体的多元性。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三是客体的多样性。第三次分配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力量通过奉献时间、技能或专业知识等提供志愿服务。四是目标的无偿性。第三次分配不以营利为目的,是货币与实物的单向流动,得到分配的对象不承担相应代价或回报。五是行为发生次序的不确定性。第三次分配并非一定发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有的志愿劳动与初次分配同时发生,有的捐赠发生在二次分配之前而获得税收减免。而且,第三次分配也更能体现关爱精神和道德力量。
文章指出,在收入分配格局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可以更好发挥市场、政府、社会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形成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
第三次分配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导向。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和社会习俗作用下进行的,慈善义举植根于传统文化,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重要途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参与第三次分配,以实际行动传递真善美,有利于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也为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注入强大动力。
第三次分配能够增强社会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第三次分配是基于自愿和爱心驱动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其参与主体是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形式丰富多样,可以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当前,区域、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仍客观存在,社会上也还存在一些困难群体。第三次分配是增强社会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形式。
还要看到,我们已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财富的“蛋糕”不断做大,居民收入较快增长,为第三次分配奠定了雄厚经济基础;与慈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法治保障;各地结合实际对慈善事业发展进行有益探索,出现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为第三次分配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社会组织、个人等投身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形成了有利环境和良好氛围。所有这些,为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