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犯罪记录”促浪子回头

  中评社北京6月2日电/据深圳特区报报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封存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有一个全新开始,让浪子回头,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一个新的司法制度,此前,《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豁免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但是,既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可能会遭遇复杂的案情——原则上应该封存的,却可能在现实司法过程中被解封,或者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让办案人员为难。比如,哪些材料属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除了判决书、审判笔录之外,案件的报案记录、相关案件的民事审判部分文件算不算,要不要封存?这最终可能导致法律明确赋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权益得不到落实。

  这正是这次两高、公安部、司法部等司法机关共同发布《实施办法》的目的,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细化再细化,忠实地落实立法本义,维护未成年人权利。这次《实施办法》明确了犯罪记录的外延: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而且《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违规惩戒措施。

  用法律和制度牢牢锁死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为的是让未成年人能迷途知返,轻装上阵,给浪子一个清清白白回归社会的机会。希望相关未成年人,能感恩这份法律的温暖,并将其转化为回报社会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