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废排放,该讨论科学与安全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原子力规制委员会的审查主要集中于“现实可行性”,即排放入海所需的计划和设备有无隐患及安全性问题,而非审查“科学性”,即排放入海的方针本身是否科学并足够安全。简言之,核监管机构只审查怎么“干”,不审查“能不能干和该不该干”。
那么该计划是否真的已经到了无需讨论“科学性”,直接跳跃到了“可行性”论证的阶段了呢?
有国际环保组织在2021年便指出,东电的多核素去除设施水处理技术既不能去除氚或碳14,也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锶90、碘129和钴16。氚的放射性半衰期时间为12.3年,待其风险降到相当低的程度则需要100年之久。尽管被摄入体内的氚经过10天左右有一半会被排出体外,且放射能量非常低,但其停留在人体内却会产生持续损害遗传基因的风险,而有机结合型氚在人体内停留的时间则更是会大大延长。
此前日本政府的报告称,氚的分离技术尚未进入应用阶段,如要等到其技术成熟,直待将“处理水”中氚完全过滤将颇耗时日。然而这一结论却似乎有着其他考量。日本经济产业省早在2014年就曾拨款约1000万美元给美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专业公司,令后者做氚分离技术的示范,目的就在于解决福岛核电站积累的氚的挑战。但彼时报道就曾指出,现行的将氚从重水中分离的技术对于处理福岛核废水过于“昂贵”。更不待言如今加拿大和俄罗斯两家公司已经成功试验分离氚的技术。日本政府对技术日渐成熟,应用未来可期这一现实却视而不见。
从哲学角度看,事物的“可行性”与“不可行性”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举凡涉及公共利益乃至全人类利益的决策,其“不可行性”的研究论证本是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方针和结论先行,后加以研究和论证,难免会陷入“自圆其说”的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