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中要重视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在法治化轨道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重要举措。《条例》中有多处内容涉及地名文化保护,强调地名管理本身就含有“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同时,在《条例》中专设有地名文化保护一章(第四章),要求“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对《条例》相关规定有如下理解:
第一,地名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见证。中华文化及中华文明是世界上重要的、连续发展的文化与文明共同体,创造和传承了大量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地名,如夏王朝建立期间发生的重要史事大禹与天下诸侯集会的“禹会村”地名迄今保存,由此带来极有价值的考古发现;3000多年前商代甲骨文中所载的不少地名至今仍然在使用;全国千年以上的老地名分布在无数的城乡聚落、山川湖海等不同地域,展现着中华民族在不同时代对生存空间的开发、认知和创造。这些老地名中包含着极其丰厚的文化内涵,堪称中华文明的宝库,是当代传承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资源。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地名管理在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及文化保护上的重要性。在第三条所列八类地名中,几乎每一类都包含有丰富的传统文化,也可以说,离开地名文化,我国今天的地名科学管理系统和地理辨识系统难以成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不复完整。因此,地名管理已经成为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例》对如何做好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一是在《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即地名管理中要坚持保护、传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导致优秀文化资源的损失。二是《条例》第五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即地名命名中,应优先考虑传承、使用当地历史及文化资源,随意起“洋名”的现象必须予以禁止。三是《条例》第十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这更加明确要求对地名文化遗产实行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