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行贿犯罪惩治、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最高检 供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把“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不折不扣落在日常办案,坚持打早打小,促进常治长效。
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是典型“小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要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坚决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适用率已超80%。张军强调,要把深化和规范制度适用,着力提升办案质效,作为下一阶段的努力方向。全面推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保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今年3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批试点将结束,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做实企业合规,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张军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针对大、中、小微各类企业,尽快拿出一批合规管理规则范本和企业合规整改典型案例。同时严把第三方机制启动、第三方组织人员选任,以及合规计划制定、执行、结论审查关,坚决防止以“纸面合规”逃避刑事追责。
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服务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快健全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办案会商等工作机制,建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大惩防证券违法犯罪力度。从严惩治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涉金融信贷领域犯罪,助力妥善化解金融风险。加大反洗钱力度,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是否涉嫌并追诉了洗钱犯罪。
对涉税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既要依法惩治逃税骗税犯罪,也要注重分析税收监管活动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促进严格执法、完善监管。
公开听证有利于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每个院、各业务条线“应听证尽听证”。要选择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的案件、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开展听证,切防“凑数听证”。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尽快出台简易公开听证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检察机关要更加自觉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协同监察机关、法院等,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用好违法所得没收、缺席审判等法定特别程序,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张军指出,检察机关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落实上下级监督管理、检务督察等自我监督机制,坚持以追责倒逼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去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万件,市、县级检察院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全覆盖。要进一步聚焦这两个“必办领域”,啃硬骨头、打持久战。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大多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市级院要作为重点,积极发现线索,自办、督办典型案件,充分运用公益诉讼促进监管、挽回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把今年确定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张军要求,各级检察院要攻克大数据壁垒,探索、创新、优化数据监督模型,发现深藏其中的监督线索,促进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解决。加强“案”的管理,努力压减“内生案件”,减少因工作粗疏导致“程序空转”。同时,通过全员、全面、全时检察人员考核,做实奖优罚劣,把依法能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出来。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检察机关开展政治督察工作的意见,促进把政治督察与业务建设融为一体。张军强调,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主体责任,健全正风肃纪反腐长效机制。坚决刹住干预司法、说情打招呼的歪风。坚定支持纪委监委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清除害群之马。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组织开展巡视整改“回头看”,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的,坚决追责、问责。
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最高检 供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把“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不折不扣落在日常办案,坚持打早打小,促进常治长效。
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是典型“小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要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坚决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适用率已超80%。张军强调,要把深化和规范制度适用,着力提升办案质效,作为下一阶段的努力方向。全面推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保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今年3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批试点将结束,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做实企业合规,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张军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针对大、中、小微各类企业,尽快拿出一批合规管理规则范本和企业合规整改典型案例。同时严把第三方机制启动、第三方组织人员选任,以及合规计划制定、执行、结论审查关,坚决防止以“纸面合规”逃避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