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不宜照搬城市
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存在着城乡倒置问题。一方面,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导致农村的老龄化程度显着高于城市,并且这一状况还将随着人口城镇化的发展而持续存在;另一方面,在政策供给和保障资源的优势条件下,城市养老服务的发展水平远高于农村。基于此,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打造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四梁八柱”,并切实解决好部分农村老人老无所依、老无所乐的问题,应成为“十四五”时期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紧迫任务。
在对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中“重城市、轻农村”倾向进行纠偏的同时,还应避免将城市养老服务发展思路和模式简单照搬至农村。长期以来,我国基于服务提供场景,将养老服务划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大类型,并相应地进行服务资源分配和统筹。这在城市中被证明是合适的,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具体实践中,由于支付能力不足、养老基础设施相对欠缺,以及其他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严格意义上的社区日托服务和专业养老机构服务往往难以开展。如果让农村地区照搬城市经验,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前期建设资金和后续维护成本,而且难以满足农村老人的实际养老需求。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农村养老资源禀赋来探索适合农村老人的养老模式。
实践表明,城乡基本养老服务的均等化不等于同质化,更不等于将城市养老服务发展的框架和目标复制粘贴到农村。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千差万别,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习俗都有很大区别,所以也不能将一种模式推及所有农村地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重点目标是推进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经过多年实践,不少农村地区探索出了适合本地的养老服务供给形态,如以农村自治组织和互助志愿服务队伍为核心的互助养老模式、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入来保障养老服务的以地养老模式,以及以社会企业运作为基础的产业发展模式。这些模式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是因为它们立足于本土,充分发挥了农村在传统地缘和血缘方面的强纽带关系,嵌入了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结构,并整合了农村中的传统文化资源和相对充裕的土地资源。基于此,它们较好地解决了困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两大核心问题,即造血功能和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