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共纪检委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评社北京1月14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全文如下。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党中央要求,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学习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政治自觉

  党中央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规范性和指导性。制定实施《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现实要求,是更好履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的重要保证,是总结建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经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学深学懂、抓紧抓好。

  二、全面学习掌握《条例》的内容

  《条例》对纪委的职能定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涵盖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等不同层级,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必须全面学习、准确把握。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阐释解读,推动规范化、 法治化、正规化的要求入脑入心,在全系统形成深入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带头认真学习《条例》,做先学深学的示范者、带动者。要把《条例》的学习纳入全员培训重点内容,特别是对此次换届后新任纪委书记和班子成员、新进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要以《条例》为必学课程。要注重推动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基层纪委的学习,做到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学习《条例》全员覆盖。要发扬优良学风,原原本本读《条例》,逐章逐条逐款学,紧密联系实际学,全面掌握《条例》主旨要义和各项规定,真正学懂记牢践行。要丰富学习方式,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讲座辅导、专题研讨、测验测试等多种形式,保证学习取得良好效果。

  三、把学习党章、贯彻《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贯通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为纪检监察机关忠诚履职提供了重要保障。党章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依据,《条例》细化落实党章规定,与其他法规制度衔接统一。学习贯彻《条例》要树立系统思维,与学习贯彻党章规定相结合,与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等党内法规,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等重要规范性文件贯通起来。要坚持一体理解把握、一体执行运用,促进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以学习贯彻《条例》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条例》总结运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思路,强化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措施要求,实质是党中央对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精神,不折不扣把党中央赋予的任务职责完成好。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 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坚决防止“灯下黑”,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不断取得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调研、分析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逐级向中央纪委请示汇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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