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周年
中评社北京1月5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冷静期也要分情况处理”2022年1月2日,离婚冷静期实施一周年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转发了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虽然事后删除,但已引发强烈争议。
文章指出:出轨,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不能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起诉离婚理由等。此外文章中还解读称相关法律的趋势为——防止轻率离婚。
此文再次引发公众对现行婚姻法律以及离婚冷静期等热点话题的关注。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一年过去,离婚冷静期已经开始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效力。
通过对离婚冷静期各环节相关人员的采访,中国新闻周刊试图厘清一年来冷静期的影响方式和效力范围。当离婚自由在我国已经深植民众观念数十年后,离婚冷静期将如何影响此后国人的离婚进程?
从民政局到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对离婚冷静期做如下定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