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何时上线?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评社北京12月14日电/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1月30日,南昌闵氏夫妇因出售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获刑案尘埃落定,闵氏夫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12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发函明确表示,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的野生动物制品,属于允许销售的野生动物种类。

  自此,有关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是否可以合法出售,司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都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即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的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可以出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电商平台仍然拒绝此类合规鹦鹉上架销售。

  事件

  店主卖费氏牡丹鹦鹉被捕

  养殖户受影响损失惨重

  2020年9月,在江西南昌开花鸟鱼虫店的闵氏夫妇被森林公安带走,原因是店内有77只费氏牡丹鹦鹉用于出售。闵氏夫妇的家人说,这些鹦鹉是夫妻俩于案发一周前从鸟商手中进的货,当时并不知道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0月16日,闵氏夫妇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批捕。据媒体报道,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闵氏夫妇可能面临十年刑期。该案当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闵氏夫妇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是人工繁育的,而且繁育数量较大,是否能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2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