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融合应重视建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中评社北京11月13日电/据大公报评论,深港“双城记”是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香港方面,构建“北部都会区”的城市空间战略通过本届特区政府最后一份施政报告予以订明,“北上”与深圳增进融通反映出香港发展策略与取态终于有所转变,表现得更加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当然也是香港回应深圳要求合作善意、自身持续与深度发展之必然。诚然,这是相当务实的考量,毕竟在更早前,深圳方面就已积极制定系列产业政策,明确提出“向南”加强与香港的交通基建连接,口岸经济模式治下的罗湖先行区、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等建设也将率先按下“加速键”。类比契约关系中的“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双向奔赴”与“交互嵌入”由此构成深港合作的最新主题词。

  探索“示范法”可适用性

  深港“双城三圈”的新都会格局在规范意义上应当是某种超越行政区划的紧密空间组织关系,强化流动、增进融合是当中的最大本分,然而这一相当宏伟的发展战略可能掣肘于一道由“一国两制”所形塑的地理及制度界限。一方面,深港两地往来属于跨边境通勤,有明确的出入境查验要求,这直接导致人员要素流动绝非全然自由畅通;另一方面,制度界限所造就的“差序格局”则全方位地加剧了跨境合作的难度。尤其当深港融合语境下的经济社会交往与民商事法律交互频密必然带来各类跨境纠纷的增长,如何设计、完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以契合新型城际合作的现实需求就成为当务之急,至少,这代表了大湾区规则衔接的重要枝干。

  老生常谈与未雨绸缪

  主张构建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动议并非囿于当下之困,其自始至终贯穿在深港合作乃至整个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并以显着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制度现实或称为法律困境作为立论的起始点。概括地讲,两地融合以及深港都市圈打造所需的法律基础仍呈现出较为典型的国际私法特点,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严苛地遵循主权国别之间的强度标准(尤其当牵涉宪制性法律争议、刑事法律与管辖冲突、国家豁免与国企豁免制度差异等问题),该种现状实际上是由“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等政治安排所决定的。例如司法救济担任定争止纷的首要机制,其在跨境及跨制度边界的情形下就当然地被区隔为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平行诉讼、法律查明、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实体及程序性安排。一个极为朴素的认知在于,深港双方亟待透过某种路径逐步解决因法域与法制差异所带来的法律冲突秩序,这一推论实际上受建设深港都市圈和大湾区共同市场的任务驱动。对此,本文拟提出以下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