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生搞闹剧 谋“复活”学生会
今年初,中大学生会原候任内阁“朔夜”透过参选宣言及政纲散播违法“港独”及失实言论,校方2月发声明强烈反对其参选宣言及接受媒体访问时的言论,并提醒其针对国家安全的言论可能违法。不过,该会并未澄清,大学决定暂停为其提供行政与大学场地支援、代收会费及相关学生于校内委员会的职务。
“朔夜”谋“借尸还魂”失败
由于中大学生会附属于大学,校方要求该会注册为独立社团或公司,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不过,“朔夜”在3月上演请辞“戏码”;4月突然“借尸还魂”化身临时行政委员会,“改名换姓”试图避开“制裁”,结果被校方去信提醒,针对“朔夜”的各项决定仍然有效。直到上月7日,中大学生会称征询了法律意见,大律师建议学生会“不需要”独立注册,经召开次一级的学生会联席会议后宣布解散。
当时有人质疑学生会无权作出解散决定,有学生就此向司委会原讼庭提出司法覆核。司委会前晚(7日)发出判案书,指根据《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章则》,并无赋予任何学生会架构解散的权力,若任何学生会组织期望行使以上权力,必先举办全民大会讨论修改会章,再经全民投票通过作实。司委会宣布中大学生会代表会或学生会联席会议解散学生会之宣告违宪并无效,联席会议应该重启学生会职务。
中大学生报昨日回应事件时,转移视线称裁决是“否定学校接管学生会属下团体的合法性”,指控校方“干预学生自治”、“接管学生组织”云云,却对学生会自把自为“解散”在先,弃学生福祉于不顾,留下烂摊子给校方处理的事实只字不提。
中大发言人昨晚回覆香港文汇报查询指,大学早前征询的法律意见清晰表明,学生会需根据社团条例或公司条例独立注册,校方已向学生组织提出有关建议。大学从无“胁迫”学生代表,或向其“施压”要求辞职或解散其组织运作,但理解相关组织或其负责同学,对独立注册的过程表示关注,因而选择主动辞职或解散。
中大:自行注册属过渡安排
发言人表示,自学生会上月7日宣布解散后,校方一直与各学生代表紧密沟通,单在过去一个月已举行了五次会面,与逾百名负责营运不同学生组织的学生代表交代及讨论跟进安排。在具广泛代表性的新学生代表团体产生之前,为确保各学生组织能继续有效运作,大学建议各属会、院会、系会可考虑向学生事务处登记或自行注册,而此乃过渡性安排,以保障各学生组织继续可以享有租借大学场地及财务支持的权利。
此间评论人士质疑,本身认受性极低且已经不合法的学生会不存在之际,属下的司法委员会居然有权就学生会存废作出“裁决”。外界自然会质疑,所谓的司法委员会在学生会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究竟凭藉何种条款独立运作裁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是从法理逻辑还是公众认知都难以取信于人。
今年初,中大学生会原候任内阁“朔夜”透过参选宣言及政纲散播违法“港独”及失实言论,校方2月发声明强烈反对其参选宣言及接受媒体访问时的言论,并提醒其针对国家安全的言论可能违法。不过,该会并未澄清,大学决定暂停为其提供行政与大学场地支援、代收会费及相关学生于校内委员会的职务。
“朔夜”谋“借尸还魂”失败
由于中大学生会附属于大学,校方要求该会注册为独立社团或公司,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不过,“朔夜”在3月上演请辞“戏码”;4月突然“借尸还魂”化身临时行政委员会,“改名换姓”试图避开“制裁”,结果被校方去信提醒,针对“朔夜”的各项决定仍然有效。直到上月7日,中大学生会称征询了法律意见,大律师建议学生会“不需要”独立注册,经召开次一级的学生会联席会议后宣布解散。
当时有人质疑学生会无权作出解散决定,有学生就此向司委会原讼庭提出司法覆核。司委会前晚(7日)发出判案书,指根据《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章则》,并无赋予任何学生会架构解散的权力,若任何学生会组织期望行使以上权力,必先举办全民大会讨论修改会章,再经全民投票通过作实。司委会宣布中大学生会代表会或学生会联席会议解散学生会之宣告违宪并无效,联席会议应该重启学生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