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鼓励他人参与暴动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她称,负责遥距监控和指挥的主脑、为非法集结或暴动提供资金或物资的人、透过社交媒体散播信息鼓励或宣传非法集结或暴动者、为参与者提供后援如收集砖头或负责把风的人,均可因“参与”而被视为主犯,或因协助及教唆(如在现场者)或怂使和促致(如不在现场)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判词举例称,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参与暴动,意图在街道设置杂物堵塞交通,亦得悉当中有人会携带汽油弹。如果他们继续进行计划,而有人使用汽油弹造成严重伤害,则可适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则,暴徒将面对更严重的罪名。
她又提到,判决指出“参与”的意思广阔,包含涉及便利、协助或鼓励的行为。作出有关行为的人有机会要负上作为主犯或协助和教唆者的刑责。而被告若作出受禁行为,或作出便利、协助或鼓励他人的受禁行为,可被视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