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键信息基设保护坚持安全发展并重

司法部立法一局负责人张耀明(中评社 张爽摄)

  中评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张爽)司法部立法一局负责人张耀明在国务院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坚持安全防护与促进发展并重,在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机制,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安全责任的同时,提出培育发展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促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水平的保障和促进的举措。

  张耀明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立法工作,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国务院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也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纳入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条例》,进一步补齐补强了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关键一环,为我国深入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张耀明说,司法部在推动《条例》出台过程中,着重把握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条例》坚持安全防护与促进发展并重,在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机制,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安全责任的同时,提出培育发展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促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水平的保障和促进的举措。

  二是处理好与网络安全法及相关立法的关系。在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制度要求。同时,在制度设计和条款内容上注意做好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三是处理好统筹负责和协管共治的关系。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秉持从监督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的思路,坚持综合共治、多元协同的治理原则。《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既体现了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理念,也注意充分发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四是处理好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措施的关系。在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等相关主体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同时,《条例》还提出制定和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标准,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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