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端洪析宪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中评社香港12月5日电(记者 张心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昨日在“宪法与国家安全”座谈会上发表主题演讲。陈端洪指出,宪法是国家自我保全的法,而不是一个“自杀契约”。他亦提及,“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很多方面打破了经典的主权理论,但是无论单独解释还是结合国家宪法一起解释,它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国家自残的法”或者“港独的保护伞”。
陈端洪在发言中谈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香港国安法,人大常委会立法是经过全国人大授权的,授权决定申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这里牵涉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还牵涉到香港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香港国安法出台前后,国外和香港一些人指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僭越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侵犯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破坏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如何回应这种指责呢?要完整地做出有效响应,就应该厘清国家安全与宪法的关系。”
陈端洪说,一些西方国家和香港揽炒派攻击香港国安法时,在观念上把香港基本法的效力和生命力与中国主权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这在知识上是拙劣的,其本质就是“港独”。须知在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那一刹那,香港全部的法制就切换了效力的源头,这个新的源头就是中国的主权意志,宪法第31条则是一个转换插头。“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本身也是一个主权决断。因此,回归以后的香港法治应该是新宪制法治,与国家的安全紧密相关。
为什么说宪法的效力和生命力是主权者赋予的?陈端洪说,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制宪权是主权的应用。这个道理,在成文宪法时代已经变成了常识。一个国家如果主权安全面临危险,宪法必然处于同样的险境。无法想像,一个国家一旦丧失主权,其宪法还能安然无恙。
陈端洪强调,宪法是国家自我保全的法,而不是一个“自杀契约”。因此,一方面,宪法制度设计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能朝着相反的方向解释宪法,将宪法规范解释为具有从根本上有害于国家安全的内涵。宪法的任务是将主权权威转化为客观的法律秩序,在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建构同一性,在地区差异的基础上建构统一性。为此,立宪者必须宣示主权原则,并创设主权代表机构;界定谁是“我们人民”,划清“国民”与“外国人”的界限;划定领土边界,以与别国领土区分开来;将主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能,并将其授予各中央国家机关;设立统一的公民资格,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合适的权力配置方式将各个地方整合起来。宪法的效力覆盖全部领土,主权所及,即宪法法域;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中央立法凌驾于地方立法。当民族的同一性和国家领土完整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宪法授权特定机构宣布例外状态,悬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范,动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保卫国家。
“‘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很多方面打破了经典的主权理论,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高度自治的宪制安排确实是世界宪法史上的独特现象。”陈端洪指出,但是,无论单独解释还是结合国家宪法一起解释,它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国家自残的法”或者“港独的保护伞”。
陈端洪还表示,国家安全依靠诸多力量,人力、武力、财力,最重要的是人心之力。没有忠诚,什么力量都难免成为敌人的战利品。忠诚是构成政治体同一性最重要的道德要素和原则,也是代表制责任原则的道德基础。没有公民的忠诚,国家就没有政治同一性;代表若不忠诚,就会出现代表制危机。宪法忠诚是现代国家政治忠诚的普遍模式。在“一国两制”的宪制框架内,香港中国公民的政治忠诚是一种复合结构的忠诚:一方面要忠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另一方面也要对国家有最起码的忠诚,香港国安法就是维持底线忠诚的常态法治手段。
中评社香港12月5日电(记者 张心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昨日在“宪法与国家安全”座谈会上发表主题演讲。陈端洪指出,宪法是国家自我保全的法,而不是一个“自杀契约”。他亦提及,“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很多方面打破了经典的主权理论,但是无论单独解释还是结合国家宪法一起解释,它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国家自残的法”或者“港独的保护伞”。
陈端洪在发言中谈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香港国安法,人大常委会立法是经过全国人大授权的,授权决定申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这里牵涉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还牵涉到香港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香港国安法出台前后,国外和香港一些人指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僭越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侵犯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破坏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如何回应这种指责呢?要完整地做出有效响应,就应该厘清国家安全与宪法的关系。”
陈端洪说,一些西方国家和香港揽炒派攻击香港国安法时,在观念上把香港基本法的效力和生命力与中国主权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这在知识上是拙劣的,其本质就是“港独”。须知在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那一刹那,香港全部的法制就切换了效力的源头,这个新的源头就是中国的主权意志,宪法第31条则是一个转换插头。“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本身也是一个主权决断。因此,回归以后的香港法治应该是新宪制法治,与国家的安全紧密相关。
为什么说宪法的效力和生命力是主权者赋予的?陈端洪说,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制宪权是主权的应用。这个道理,在成文宪法时代已经变成了常识。一个国家如果主权安全面临危险,宪法必然处于同样的险境。无法想像,一个国家一旦丧失主权,其宪法还能安然无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