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裁判更好发挥遏制骗保犯罪功能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任何人不得蚕食侵占。本案中,涉事的这家公司通过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用工关系,试图“骗”过社保机构而违规申领社保资金,并收取服务费,其骗保的手法可谓做到了极致。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地构成了诈骗罪,8名被告人因此锒铛入狱,实属咎由自取。
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形式惩处骗保的犯罪分子,鲜明地体现了司法对骗保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依法保障社保资金安全的司法价值取向。这对于那些觊觎社保资金的不法之徒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法治警示。
近年来,以虚构用工关系骗保的犯罪时有发生。现实中一些非在职职工,或者因故不能在当地落户的人,往往会选择通过挂靠单位代缴社保,以获取当地的各项福利待遇。这种让第三方代缴和申领社保的做法,虽然有助于减轻社保缴纳或申领者的奔波劳累,但也要提防其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在实施骗保行为后,即使东窗事发,也会以事后已给代缴或申领者支付了大部分社保金、自己只不过收取服务费为由进行抗辩,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诈骗,这就在无形中给打击骗保行为增加了难度。
不管骗保的手段再怎么花样翻新,其行为始终属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社保法规定,社保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可见,虚构用工关系后再以代理办理名义骗领社保资金,不仅涉嫌违法,如果情节严重,也涉嫌犯罪。
以虚构的用工关系骗保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一定程度上与社保机构对这种诈骗伎俩难以识别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有效遏制虚构用工关系幌子下的骗保犯罪,应通过常态化司法裁判,激活刑法威慑此类骗保犯罪的“一池春水”。让更多企图通过虚构用工关系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法之徒,在浓厚的刑法威慑警示氛围中,打消觊觎社保的非份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