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地权益书1997年告终

  中评社北京7月28日电/据大公报报道,换地权益书是香港政府在1960年代至1980年代采用的一种征收土地赔偿方式,分为甲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A)、乙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B)。Letter A是以发展区内的一平方呎屋地,换取发展区外的一平方呎屋地;Letter B是以五平方呎农地,换回两平方呎屋地。

  换地权益书可于市场上自由买卖及转名,由于上世纪70年代有很多涉及新界土地投标或拍卖,只容许有换地权益书的人士参与,故很多发展商都积极收购,炒风一度炽热。

  至1983年,政府累积欠下138公顷“地债”,故取消有关制度,全面以现金赔偿收地。

  1997年政府制订《新界土地交回权利条例》,所有仍未赎回的换地权益书,只能向政府要求以现金赔偿,换地权益书在新界土地发展史上便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