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欧洲议会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中评社北京7月16日电/网评:欧洲议会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来源:大公报 作者:陈凯文(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学研社成员)

  欧洲议会早前通过无约束力议案,谴责香港警方引用香港国安法拘捕《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及集团高层,并冻结黎智英及该报部分资产,致使《苹果日报》被“关停”,并促请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与各欧盟成员国拒绝受邀出席明年北京冬奥,以及“制裁”中央及特区官员云云。

  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发表声明,指责决议案“抹黑特区执法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诋毁中国中央政府对港政策”,港澳办发表的声明则指出:“香港警方和法院依法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苹果日报》有关人员采取拘捕等行动,打击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影响言论和新闻自由”。

  平情而论,任何一个不带政治偏见的人,都会赞同中方的回应内容。事实上,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已经明确指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在此情况之下,中国不是欧盟成员国,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为其制定国安法,是合法合宪合情合理,欧洲议会又凭什么说三道四?欧洲议会在议案中,拿《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说事,亦是让人感到莫名其妙。先不论中英双方已全部履行《联合声明》的责任,中方在声明第三款所作出的对港基本方针政策宣示,亦已按照声明第三(十二)款所述及的做法,以基本法规定之,中方在声明第三(五)款述及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政策宣示中,已表明上述自由获特区“依法保障”,即是上述自由的行使,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当中自然包括香港国安法。

  虽说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受到基本法第27条保障,但第42条亦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此外,基本法第39条和香港国安法第5条虽列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但是《公约》第19条本身已列明,言论和出版自由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可以有某种限制,例如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可见香港国安法合乎《公约》的相关规定。

  更重要的是,《苹果日报》创办人和集团高层因涉嫌触犯国安法而被捕和审判,当局并无注销该报牌照,该报停刊绝不是当局“关停”。另一方面,虽说黎智英个人及《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资产被冻结,但在该报停刊前,壹传媒曾在其公告中表示,集团未经审核银行及现金结余约为5.21亿元,足够18个月的营运开支。换言之,即使当局后来冻结的资产,并非集团的全部资金,对方亦不会因此而没有营运资金可调动。由此可见,《苹果日报》停刊,不但跟当局执法没有直接关连,更不是什么“损害新闻自由”,欧洲议会借此事抹黑特区执法与司法机关,纯属是借题发挥而已!

  当然,有关议案虽无约束力,但亦反映美国近年来采用对抗性的对华政策,积极拉拢其欧洲盟友,致使部分欧洲政客,为了巴结和讨好美国,开始跟随美国的套路,故意制造抹黑中国的舆论,并意图对中国施展外交压力。他们只是不明白,列强在百多年前肆意侵犯中国主权的时代早已过去,诚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言:“我们绝不接受‘教师爷’般颐指气使的说教”,只有互相尊重对方的独立自主,才能促使中欧双方达至“双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