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国安案不设陪审团 唐英杰上诉无功

  中评社北京6月23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首宗违反国安法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正式开审,被告唐英杰面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恐怖活动及危驾3罪。而唐英杰在受审前,就律政司对庭审不设陪审团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失败后,继而又向上诉庭上诉。上诉庭昨日颁下判词驳回唐英杰的上诉,并重申香港国安法具特殊宪法地位,其第四十二条指出须公正和及时办理,以达至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正好有力驳斥了唐英杰认为可通过传统司法覆核去挑战律政司的决定。虽然原讼法庭审讯中设有陪审团是常规模式,但并非达至公平的唯一方式。唐英杰一方的理据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让法庭受理其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颁下书面判词,开宗明义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用的国家法律,具有特殊宪法地位,其重点在于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理解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需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条文一并解读。而基本法第八十七条或《香港人权法案》第十条,均没指明刑事陪审团是公平刑事审讯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陪审团非达至公平唯一方式

  判词指出,刑事法律程序中设有的陪审团制度,虽是原讼法庭的常规审讯模式,但并非绝对,亦不应假设为达至公平的唯一方式。而上诉庭认同律政司司长早前就本案不设陪审团的理据和决定。如同本案的情况,当陪审员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响,以及可能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令陪审团达至公平审讯的目的有受影响的风险时,律政司司长为确保达至公平审讯,唯有不设陪审团,改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案件。而此举既符合控方维护公平审讯的权益,亦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宪法权利。

  上诉庭重申,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须“公正”和“及时办理”,以达至“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此条文正正有力地驳斥了上诉人认为可通过传统的司法覆核去质疑律政司司长引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的证书。上诉庭认为,若批出该司法覆核许可,便会“助长”附属法律程序扩展及拖长,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误,甚至受干扰,违反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

  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障检控决定

  上诉庭还指出,律政司司长在此案引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证书属检控决定,由律政司司长一人全权决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障而不受干预。而根据普通法,只有在“不诚实”、“不真诚”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有限理由下,才可覆核检控决定。上诉人只声称他拥有在设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接受审讯的宪法权利,惟单凭这一点并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让法庭受理司法覆核。

  上诉庭表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指出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基于公众利益,上诉庭相信该些资料不应该被公开,亦相信律政司在作出相关考虑下作出适当决定,毋须公开说明。   3官同审 今日高院开审

  现年23岁、报称任职餐厅侍应的唐英杰,于去年7月1日驾驶插上“光时”旗帜的电单车在湾仔飙车“播独”,更驱车撞向警方防线,导致3名警员受伤,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一项“恐怖活动罪”以及作为交替控罪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

  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开审,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共同审理,预计为期15天。其重点在于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评社北京6月23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首宗违反国安法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正式开审,被告唐英杰面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恐怖活动及危驾3罪。而唐英杰在受审前,就律政司对庭审不设陪审团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失败后,继而又向上诉庭上诉。上诉庭昨日颁下判词驳回唐英杰的上诉,并重申香港国安法具特殊宪法地位,其第四十二条指出须公正和及时办理,以达至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正好有力驳斥了唐英杰认为可通过传统司法覆核去挑战律政司的决定。虽然原讼法庭审讯中设有陪审团是常规模式,但并非达至公平的唯一方式。唐英杰一方的理据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让法庭受理其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颁下书面判词,开宗明义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用的国家法律,具有特殊宪法地位,其重点在于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理解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需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条文一并解读。而基本法第八十七条或《香港人权法案》第十条,均没指明刑事陪审团是公平刑事审讯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陪审团非达至公平唯一方式

  判词指出,刑事法律程序中设有的陪审团制度,虽是原讼法庭的常规审讯模式,但并非绝对,亦不应假设为达至公平的唯一方式。而上诉庭认同律政司司长早前就本案不设陪审团的理据和决定。如同本案的情况,当陪审员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响,以及可能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令陪审团达至公平审讯的目的有受影响的风险时,律政司司长为确保达至公平审讯,唯有不设陪审团,改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案件。而此举既符合控方维护公平审讯的权益,亦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宪法权利。

  上诉庭重申,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须“公正”和“及时办理”,以达至“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此条文正正有力地驳斥了上诉人认为可通过传统的司法覆核去质疑律政司司长引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的证书。上诉庭认为,若批出该司法覆核许可,便会“助长”附属法律程序扩展及拖长,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误,甚至受干扰,违反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