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应秉持司法能动主义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夯实案件线索的司法能动。行政公益诉讼是由检察机关启动的,它面对的首要主体是行政主体,同时也面对与行政主体处于相对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或者消极行为是公益诉讼展开的直接原因,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则是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启动的间接原因。深而论之,无论行政主体的行为,还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拟或第三人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而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公益诉讼是否能够成案便成为问题的关键,由此自然而然地引申出案件线索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关于案件线索的规定,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就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个相对概括的规定隐含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相对主观的特性,即是说,什么情况下能够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能够发现行政主体的消极和不当行为,能够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具有非常大的伸缩性。换言之,检察机关如果有积极的应对公益诉讼的态度,它就能够有较多的案件线索来源。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保持了司法中的相对克制,案件线索的来源则仅仅是隧道效益。所以,司法能动主义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第一个表现或第一个意涵就是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方面,要求检察机关适度开拓案件线索来源,夯实案件线索来源的诸路径,确定案件线索的每一个原点。只有秉持这样的司法能动主义才不会使能够成案的行政公益诉讼被遗忘和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