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案 维持不设陪审团
高院驳回覆核申请
今年二月,律政司司长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6条,以“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若审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有可能会有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的实际风险”为由,指示唐英杰的案件不采用陪审团。唐英杰一方提出反对,认为高院原讼庭案件的被告一向拥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法官李运腾昨颁判词,驳回唐英杰的理据,指出在香港国安法立法后,除了过往的“陪审团模式”之外,已衍生审案的新模式。对于国安法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团,律政司司长是唯一决定人,在国安法第46条下享有强制性权力。
判词又指出根据基本法,律政司司长的检控决定不应受到干涉,法庭应予以尊重。因此,法官指出唐英杰没有合理可争辩之理据,遂驳回其申请。
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两罪,高院已安排本案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和陈嘉信共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