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阵垂死挣扎 法律界促执法

  中评社北京5月10日电/据文汇网报道,2002年成立的民间人权阵线(民阵),19年来长期没有进行任何注册,涉违《社团条例》。香港警方早前发信查问,要求民阵在5月5日限期前交代六项资料,包括收入来源、银行账户、以及与支联会等26个团体联署致联合国等。民阵召集人陈皓桓竟图拿基本法保障结社自由做挡箭牌,混淆视听。

  法律界人士指出,法例列明结社自由有限制,陈皓桓的狡辩只是赖皮,呼吁警方尽快执法,封艇拉人。另有消息指,警方已掌握民阵借用会员的银行账户资料,在向民阵发出最后通牒之后,可以随时执法。

  《大公报》早前获得民阵2014年的内部电邮资料,铁证民阵成立至今,多年没有办理社团注册及公司注册,并向会员包括“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借用银行户口,被借户口者传还包括街工,民阵用来处理收入款项。有资深会员透露,民阵获得的捐款中,不排除涉及来自境外势力的资金。而自三月传出民阵涉违国安法被查后,会员纷跳船割席,资深会员不满垂死的民阵,迄今仍未交代累计数百万的存款资金去向。

  陈皓桓耍赖 混淆视听

  警方社团事务主任上月向民阵发信,要求在5月5日或以前交代及解释其收入、开支、银行账户与26个团体联署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目的及原因等六项资料。但民阵召集人陈皓桓并未向警方提供该六项资料,反而以基本法保障结社自由做“挡箭牌”,图“游花园”蒙混。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教授傅健慈指出,基本法27条保障结社自由并非无限制,“基本法保障任何人有结社自由,但不是结非法社团,你可不可以话有结社自由,就走去组织黑社会?”

  傅健慈表示,市民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时,亦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若涉及破坏国家安全,或剥夺其他人行使权利,便不能享有基本法赋予的权利。他说,“打个比喻,我是有参加任何社团的权利,但并非代表我可自由参加黑社会,这是有限制的。”

   傅健慈踢爆民阵只是赖皮,既无社团注册,亦无有限公司运作,资金流向可能涉及清洗黑钱,又或勾结境外势力等破坏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警方随时可用涉嫌管理非法组织,拘捕召集人陈皓桓及其他干事。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又或与外国有政治联系,执法机关可用公安条例第八条予以取缔。至于没有注册组织的管理人或干事,则涉违反《社团条例》第5F条继续运作的罪行,首次被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

  消息:发最后通牒后执法

  另外,民阵一直以非法组织营运,并借用组织成员的银行账户,傅健慈表示,若有团体或组织在明知款项来源并代为存放,或会被视为“从犯”,涉嫌干犯洗黑钱罪。他续指,借出账户的组织纵使声称已“割席”或“跳船”,但关键在于犯罪时间,而洗黑钱条例早于90年代已生效,换言之,2002年至今借出账户予民阵的组织,不能逃避刑责。

  据了解,警方已掌握民阵的账户状况,早前向民阵发信要求解释收入来源、开支、接收款项的银行账户及其他共六项资料,这是警方惯常的做法,作出预先警告。知情人士透露,“警方一般做法首先是劝喻,之后是警告,最后是执法,现阶段去到alert(警告)。警方已掌握足够资料,尤其是银行账户资料,银行不需通知借出账户予民阵的团体,现在只是睇你(民阵)点讲,下一步可以是拉人”。消息指,民阵的回覆信并没回答警方要求的六项资料,警方或会发最后通牒后才检控,以达到程序公义,“佢(民阵)可以有抗辩理由称不理解你(警方)的要求,若再畀多次机会佢(民阵)仍然唔答,执法难以避免”。   中评社北京5月10日电/据文汇网报道,2002年成立的民间人权阵线(民阵),19年来长期没有进行任何注册,涉违《社团条例》。香港警方早前发信查问,要求民阵在5月5日限期前交代六项资料,包括收入来源、银行账户、以及与支联会等26个团体联署致联合国等。民阵召集人陈皓桓竟图拿基本法保障结社自由做挡箭牌,混淆视听。

  法律界人士指出,法例列明结社自由有限制,陈皓桓的狡辩只是赖皮,呼吁警方尽快执法,封艇拉人。另有消息指,警方已掌握民阵借用会员的银行账户资料,在向民阵发出最后通牒之后,可以随时执法。

  《大公报》早前获得民阵2014年的内部电邮资料,铁证民阵成立至今,多年没有办理社团注册及公司注册,并向会员包括“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借用银行户口,被借户口者传还包括街工,民阵用来处理收入款项。有资深会员透露,民阵获得的捐款中,不排除涉及来自境外势力的资金。而自三月传出民阵涉违国安法被查后,会员纷跳船割席,资深会员不满垂死的民阵,迄今仍未交代累计数百万的存款资金去向。

  陈皓桓耍赖 混淆视听

  警方社团事务主任上月向民阵发信,要求在5月5日或以前交代及解释其收入、开支、银行账户与26个团体联署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目的及原因等六项资料。但民阵召集人陈皓桓并未向警方提供该六项资料,反而以基本法保障结社自由做“挡箭牌”,图“游花园”蒙混。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教授傅健慈指出,基本法27条保障结社自由并非无限制,“基本法保障任何人有结社自由,但不是结非法社团,你可不可以话有结社自由,就走去组织黑社会?”

  傅健慈表示,市民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时,亦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若涉及破坏国家安全,或剥夺其他人行使权利,便不能享有基本法赋予的权利。他说,“打个比喻,我是有参加任何社团的权利,但并非代表我可自由参加黑社会,这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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