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革命文物,用立法留住红色记忆

  中评社北京4月17日电/据新华网报道,多地探索以立法保护红色资源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该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后,不少城市将目光聚焦于“红色立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山东滨州、湖北黄冈、广东汕尾等十多个地级市通过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组织了专题调研,赴福建龙岩、湖南湘潭、江西萍乡等革命老区走访调研。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财政作保障,保护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很充分。但在革命老区,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往往处于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且当地财力有限,资金缺口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说,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力量薄弱,不少红色文化遗存处于无人管、无人修的境地。除此之外,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等也是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普遍问题。

  对此,各地立法中也作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规定。以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省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同时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资金保障方面,建立了红色文化遗址的分级保护,与文物的4级保护平行。除了国家级文保单位外,所有红色文化遗址均按照认定标准纳入省、市、县三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张汉琦说,有的红色遗址从文物的角度来讲是没有定级的,“但我们可以从红色文化遗址角度定级,把它纳入保护范围”。

  2020年6月,“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被确定为山西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修缮一期工程已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