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务锋:提高粮食流通依法治理现代化水平
《条例》修订实施,是办好头等大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完善粮食安全制度体系,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显着提高。同时应看到,我国粮食供需中长期将是紧平衡态势,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粮食安全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保障粮食安全是涵盖生产、收购、储备、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系统工程,加强粮食流通管理至关重要。这次修订,坚持落实中央要求、立足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将粮食流通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同时,坚持系统观念,着眼完善粮食“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机制,对关键环节作出制度安排。《条例》明确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在行政法规中确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制度规范,压实各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进一步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针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大幅提高了涉粮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粮食保供稳价工作实践,要求健全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提高粮食收储调控能力。这些制度措施,有利于增强防范化解粮食领域风险挑战能力,在更高层次上端牢十四亿中国人的饭碗。
《条例》修订实施,是推动粮食流通高质量发展、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内在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当前,我国粮食供求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一些地方粮食产业质量效益不够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粮食流通领域均有程度不同的表现。《条例》围绕促进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围绕节粮减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出了特别规范,把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转化为法律规范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这些制度措施,将有力推动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修订原则和具体规定,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引导粮食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快配套制度规范的立改废工作,抓紧制修订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政策性粮食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放大立法效应,增强行政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裁量、严格执法程序,主动作为、动真碰硬,严格监管、严肃处罚,切实增强执法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用法治力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条例》修订实施,是办好头等大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完善粮食安全制度体系,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显着提高。同时应看到,我国粮食供需中长期将是紧平衡态势,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粮食安全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保障粮食安全是涵盖生产、收购、储备、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系统工程,加强粮食流通管理至关重要。这次修订,坚持落实中央要求、立足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将粮食流通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同时,坚持系统观念,着眼完善粮食“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机制,对关键环节作出制度安排。《条例》明确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在行政法规中确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制度规范,压实各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进一步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针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大幅提高了涉粮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粮食保供稳价工作实践,要求健全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提高粮食收储调控能力。这些制度措施,有利于增强防范化解粮食领域风险挑战能力,在更高层次上端牢十四亿中国人的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