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资产收益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办法》明确,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行为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办法》强调了公路资产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公路资产清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办法》强调,要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路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共享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经费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