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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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评社北京4月3日电/据经济日报报道,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随着一系列政策措施相继落地,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入崭新阶段。

  外资股比限制性规定取消

  2019年5月,银保监会提出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同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此次《实施细则》修改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实践的差异性,《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需要满足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为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一致性,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表示,“《实施细则》修改后,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外资险企来说,新规完善了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提高外资保险公司投资国内保险行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