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海恩语中评:新选制照顾香港社会整体利益
中评社香港4月1日电(记者 沈而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月30日全票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以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立法会议员、大律师容海恩对中评社指出,新的选举制度有助突破某个界别、某个地区、某个团体的利益局限性,补充现行制度下功能组别和分区直选代表性的不足,使立法会更全面地顾及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
新的制度设计将资格审查主体由选举主任提升到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引入国安委就参选人不符合“拥护”“效忠”要求出具审查意见书制度。对此,容海恩分析道,对于参选或参与政治公职人士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有关人士不会危害国家安全,这是世界各国的一贯做法,是最基本的政治伦理和法律与制度要求。香港过去由不同地区的选举主任裁定候选人是否符合资格的做法并不理想,亦欠缺统一标准。今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引入国安委出具审查意见书制度,便有统一标准,并能确保候选人是爱国爱港人士,落实“爱国者治港”的目标。
容海恩进一步指出,《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特区国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其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若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参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的根据是国安委发出的意见书,内容同样必须保密,有关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容海恩表示,《基本法》附件一修订后,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增至1500人,由四大界别增至五大界别,新增港区政协委员的名额、全国性团体港区代表、地区组织、基层社团、同乡社团等代表,扩大了选民基础,能够更好地体现《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广泛代表性及均衡参与。未来,由这样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来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选举产生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有助突破某个界别、某个地区、某个团体的利益局限性,补充现行制度下功能组别和分区直选代表性的不足,使立法会更全面地顾及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新的选举制度下,每届立法会议员将由70人增至9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占40席、功能团体占30席及地区直选占20席。候选人须取得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个、不多于4个提名,总提名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容海恩认为,立法会新的构成体现了均衡参与的精神,让社会上更多不同阶层、不同界别、不同专业的人才加入立法会,让立法会发挥更大功能,有助特区政府良好管治。另一方面,立法会中的40位议员和行政长官一样,同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有共同的选民基础,有利于行政和立法的沟通及落实《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体制。
容海恩续指,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才能符合由《宪法》和《基本法》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一国两制”才能行稳致远。完善后的选举制度,将堵塞反中乱港、勾结外力的乱港份子进入管治体系的漏洞,将令选举摆脱“立场先行”的桎梏,重新聚焦于经济民生,更有利于选出有能力的爱国爱港者,为香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