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办公室内与女记者性交3次 判决全文

丁允恭。(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3月24日电/惩戒法院审理前“总统府”发言人丁允恭桃色风波案,认定他任高雄市新闻局长时于办公室内与女子性交3次及张贴亲密照,行为放荡不检,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今天判撤职、停止任用2年。

  惩戒法院发言人林玉苹召开记者会表示,丁允恭任职新闻局长期间,在新闻局长办公室与Y女发生性行为3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Y女并曾堕胎2次,且为挽回Y女故意于106年2月27日在“脸书”贴两人的亲密合照,虽约10分钟后即下架,但已遭人截图。

  林玉苹指出,Y女唯恐丁允恭将另拍私密照流出,要求丁允恭删除,也因此造成Y女后续工作上困扰。丁允恭行为放荡不检且有失谨慎,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规定,为维持公务纪律,有惩戒的必要,判他撤职、停止任用2年。可上诉。

  此外,林玉苹表示,丁允恭被指另在“脸书”张贴与Y女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丁允恭肩上的照片,以及丁允恭与严姓女子结婚后,仍有与Y女联络等情,均难认定构成性骚扰;丁允恭与严女结婚前与数名女子来往,因属单身,难认放荡行为;丁允恭在宿舍偶尔留宿Y女,并未违反该职务宿舍管理规定。   惩戒法院新闻稿:

  高雄市政府新闻局前局长丁允恭惩戒案件宣判新闻稿

  本件(110年度澄字第1号)已于民国(下同)110年3月24日上午10时宣判,兹将判决主文、事实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壹、主文

  丁允恭撤职并停止任用贰年。

  贰、事实概要

  被付惩戒人丁允恭自民国103年2月25日起至106年10月26日止担任高雄市政府新闻局(下称新闻局)局长一职,比照简任13职等,为政务人员。被付惩戒人曾于102年10月间与严女(名字等资料详卷)订婚,嗣因职务之故认识记者Y女(姓名等资料详卷),被付惩戒人于103年11月某日晚间,以新闻局长身分在某KTV宴请高雄地区记者,餐会后与Y女进而交往,交往期间,被付惩戒人在新闻局长办公室与Y女发生性行为3 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Y女并曾堕胎2次,至106年2月间,Y女因北上工作与A男(姓名等资料详卷)结识并交往,欲与被付惩戒人分手,被付惩戒人为挽回Y女,冒然于106年2月27日在通讯软体“脸书”上传其与Y女之亲密合照,虽约10分钟后随即下架,但已遭人阅览截图,并致媒体界知悉被付惩戒人与Y女交往情事,Y女唯恐被付惩戒人将另拍私密照流出,要求被付惩戒人删除,也因此造成Y女后续工作上之困扰,其行为放荡不检且有失谨慎,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

  参、理由要旨

  一、被付惩戒人就其任职新闻局长期间,在新闻局长办公室与Y女发生性行为3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及Y女怀孕时,陪同Y女堕胎1次,知悉Y女另堕胎1次,且故意于106年2 月27日在“脸书”贴出与Y女之合照,Y女嗣后有要求删除另拍之私密照,其知悉Y女因此造成后续之工作困扰等事实,于移送机关询问及本院言词辩论时,均坦承不讳,所为陈述核与证人Y女于移送机关询问所述等资料在卷可稽。

  二、政府机关之办公处所,系供公务人员办理业务之空间,其内部设备之使用,一般需与公务人员办理业务有相当关连,此为公众周知之事实。被付惩戒人于其新闻局长办公室内与Y女发生性行为3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交往期间Y 女并曾堕胎2次,其行为放荡不检甚明。

  又Y女北上工作并与 A男交往之后,欲与被付惩戒人分手,被付惩戒人盼挽留Y 女,于106年2月26日与Y女相约见面,翌(27)日见Y女在“脸书”上贴出与A男之亲密合照,乃在“脸书”上公开贴出其以前与Y女之亲密合照,为被付惩戒人所是认。

  依该张照片显示,被付惩戒人与Y女均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被付惩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详男子背对镜头坐在附近,以现代人一般生活经验与社会通念观察,虽难认含有性或性别歧视之意涵(详后述),但已足使一般人认为二人关系亲密,为男女朋友关系。被付惩戒人坦承其将照片贴出后,因“顾虑外界观感、媒体效应与Y女感受”,于约10分钟后立即下架删除。

  被付惩戒人并称:“我当时身为高雄市政府新闻局长,有感情上的事件,可能会上到新闻,但是因为删除迅速,而且这张照片说是朋友也还可以,所以并没有在媒体发酵,…后来我没有辞职”等语。   又被付惩戒人与Y女之LINE对话表示“我好像捅了很大的娄子…我要辞职了…因为我不小心把照片开成公开了…其实不是不小心…我…就是想要…妳…为妳自毁…够不够”。

  证人A女亦证称:看到Y女与丁先生LINE聊天,有猜到他们关系很好,但不知道原来丁是Y女男友,直到2017年丁先生放出照片,苹果报道后,大家就知道了等语。

  且Y女自106年3月3日起与被付惩戒人之LINE对话一再言及:因为该张照片,使得政坛、同业、助理等都在传其是破坏家庭的小三,害严女与被付惩戒人分手,其好害怕,不敢去跑线,没脸面对等语,被付惩戒人亦表示对不起Y女。

  此外,Y女唯恐另外拍摄之私密照外流,于106年3月3日请求被付惩戒人将私密照影片删除,均有相关LINE对话在卷可稽。

  查Y女当时在某知名媒体工作,另有男友A男,而A男与媒体界也有相当渊源,有A女之陈述可佐;且被付惩戒人曾于102年10月间与严女订婚(106年4月5日与严女结婚),为其所坦承,并有订婚照片可参。

  以当时被付惩戒人担任新闻局长且曾订有婚约,其与Y女及A男均与媒体有关之身分、地位、工作状况观之,被付惩戒人在“脸书”上公开贴出该张照片,意欲挽回Y女感情之举,难免会引起媒体放大检视批判之效应,使民众对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产生不良观感,虽约10分钟后即下架删除,但仍遭人阅览截图,并致媒体界知悉被付惩戒人与Y女交往情事,造成Y女身心与工作之困扰。

  三、被付惩戒人为高雄市政府新闻局局长,依法承高雄市市长之命,综理新闻局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被付惩戒人既负责高雄市政府新闻发布与视听宣导、记者会之举办暨国内外新闻界人士之联系与服务事项,自系媒体界所熟知及瞩目之政府机关首长,其个人行止动见观瞻,亦不待言。

  被付惩戒人身为高阶公务员,本应保持高尚品格,端正举止,谨慎从事,避免有不当言行损及政府信誉与公务员形象,以符合人民之期待。竟任性而为,在新闻局长办公室内与Y女发生性行为3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Y女并曾堕胎2次,又冒然在“脸书”上公开贴出与 Y女之亲密合照,欲挽回Y女感情,所为放荡不检且有失谨慎,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事证明确。

  四、公务员惩戒制度系以健全公务秩序与端正纪律为主轴,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政府体制之健全,矫正公务人员违失行为,维系、稳固及确保公务秩序、提升行政效率,以深化维护公共福祉之整体利益。是于公务员同时被移送数违失行为之情形,在评价公务员违失行为之责任时,应将全部情状为通盘考量综合判断,予以整体评价合而为一个惩戒处分。

  五、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明定:“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 勉,不得有骄恣贪惰,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公务员应谨言慎行,维护个人与服务机关声誉,倘公务员之行为放荡不检或草率轻忽,自与该条规定有违。核被付惩戒人所为,系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5 条公务员应谨慎,不得有放荡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之旨,属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2款非执行职务之违法行为。

  其行为戕害人民对公务员之信赖,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为维持公务纪律,自有予以惩戒之必要。审酌被付惩戒人行为时系“直辖市”之新闻局局长,为政务人员,未能保持高尚品格,端正举止,以回应人民之期许,竟恣意在办公室等处所与Y女为性行为,又冒然在“脸书”贴出其与Y女之亲密合照,使Y女担心私密照外泄,产生工作困扰,其行为放荡轻率,破坏公务员形象甚巨,惟坦承其事并有悔意,暨公务员惩戒法第10条所定各款事项等一切情状,判决如主文所示之惩戒处分。   六、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依此规定,性骚扰防治法所称之性骚扰,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以“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为基本成立要件。所谓“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依该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 条第4款、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2条第1项之立法意旨、立法经过观之,应指行为人之言行或展示播送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含有“性”意涵或含有“性别”歧 视、偏见、侮辱之意涵,始足当之。而“性”之意涵,与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关罪名所称之性意涵大致相同。

  至于判断行为人之言行是否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之性骚扰,应以合理第三人之立场,先以客观标准判断其是否含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含有性别歧视、偏见、侮辱之意涵,如属肯定,再进而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综合研判该言行是否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或正常生活之进行,予以认定。

  七、本件被付惩戒人于“脸书”所张贴之合照,显示被付惩戒人与Y女均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被付惩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详男子背对镜头坐在附近,依现代人一般生活经验 与社会通念合理观察,该张照片仅足认为其二人有亲密之男女朋友关系,尚难认为含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等意涵,被付惩戒人率将该照片贴出,纵然Y女因而担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删除或产生后续工作困扰,祇能认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公务员应谨慎之规定,究难认系性骚扰。

  又高雄市政府职务宿舍管理要点之附件二(多房间职务公约范例)并无仅供职员本人居住,严禁外人留宿之规定,有移送机关检送之上开要点在卷可稽。被付惩戒人已陈明当时配住之宿舍,系多房间职务宿舍,则其辩称居住职务宿舍期间偶尔留宿Y女,并未违反该职务宿舍管理规定,即非无据。再被付惩戒人与严女结婚以前,系处于未婚之单身状态,纵同时与数名女子来往,尚难认系放荡行为;至被付惩戒人与严女结婚后仍和Y女有所联络部分,依二人之LINE等通讯内容与汇款资料综合观察,多系二人间有关彼此身心处境或生活现况之交谈互动,或Y女以生病、住院、生活费匮乏、无人可协助等理由,请被付惩戒人给予金钱援助,被付惩戒人应允资助之对话,亦难认为是性骚扰。综上,本件移送机关移送之事实,除上开二所载之事实应付惩戒外,其余部分均不并付惩戒。

  肆、合议庭:

  惩戒法庭第二庭:审判长法官张清埤、陪席法官邵燕玲、受命法官吕丹玉。

丁允恭。(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3月24日电/惩戒法院审理前“总统府”发言人丁允恭桃色风波案,认定他任高雄市新闻局长时于办公室内与女子性交3次及张贴亲密照,行为放荡不检,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今天判撤职、停止任用2年。

  惩戒法院发言人林玉苹召开记者会表示,丁允恭任职新闻局长期间,在新闻局长办公室与Y女发生性行为3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Y女并曾堕胎2次,且为挽回Y女故意于106年2月27日在“脸书”贴两人的亲密合照,虽约10分钟后即下架,但已遭人截图。

  林玉苹指出,Y女唯恐丁允恭将另拍私密照流出,要求丁允恭删除,也因此造成Y女后续工作上困扰。丁允恭行为放荡不检且有失谨慎,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规定,为维持公务纪律,有惩戒的必要,判他撤职、停止任用2年。可上诉。

  此外,林玉苹表示,丁允恭被指另在“脸书”张贴与Y女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丁允恭肩上的照片,以及丁允恭与严姓女子结婚后,仍有与Y女联络等情,均难认定构成性骚扰;丁允恭与严女结婚前与数名女子来往,因属单身,难认放荡行为;丁允恭在宿舍偶尔留宿Y女,并未违反该职务宿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