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集结不在场 黑手帮凶照入罪
中评社北京3月26日电/据文汇报报道,上诉庭指“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指挥煽动助逃报料等六类人
在前年7·18上环暴动案中,商人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与17岁少女被控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原审法官以3人在暴动发生时并非身处德辅道西的暴动现场、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判3人无罪。律政司认为“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要求上诉庭厘清有关法律观点,究竟不在犯罪现场但伙同犯案的被告是否都应被判罪成。上诉庭聆讯后于昨日裁定律政司胜诉,判词明确指出“共同犯罪”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不在案发现场者,包括幕后指挥者、网上煽动者、驾车助逃者、提供物资者以通风报信者等六类角色,均须负上非法集结或暴动罪的刑责。●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
答辩人汤伟雄和杜依兰夫妇及17岁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不成立。原审法官郭启安当时不接纳环境证据足以证明3人在暴动发生时身处德辅道西的暴动现场,更称“共同犯罪”涉及参与者毋须身处现场的普通法原则,并不适用于《公安条例》有关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的条文。
厘清法律观点 应用日后案件
律政司早前以案件陈述形式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厘清普通法下“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假若适用,那被告人不必身在犯罪现场也有刑责的原则能否套用在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
律政司代表在早前聆讯中指,若“共同犯罪”原则不能应用于暴动罪,将无法针对驾车逃逸的司机、提供武器或防具者、在远处挖砖及收集物资者,以及经追捕一段距离后才被截获的疑犯。
律政司代表认为,在非法集结及暴动案中,法庭应采纳“共同犯罪”原则,即协助、鼓励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责与身处现场作出实质非法行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责,须在法律条文中清楚列明。律政司早前表明无意影响涉案3名被告的裁决结果,但希望上诉庭所厘清的法律观点,日后可应用到相关控罪的案件。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及高院法官彭宝琴在聆讯后于昨日颁下判词,一致裁定“共同犯罪”适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罪。
3位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公安条例》下的非法集结或暴动控罪,立法原意是要维护公众秩序及安全,如果伙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该两控罪的案件,则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真空,立法机关也没理由将共同犯罪的原则排除,令控方失去有用及实际的工具来处理伙同犯案者。
上诉庭接纳律政司代表所言,认为现今的非法集结及暴动本质具高度流动性。上诉庭指出,是否身处犯罪现场并非构成入罪的先决条件,正如控方在聆讯中指出,现今示威者的分工缜密,各自担任不同角色。上诉庭认为,这些角色包括但不限于:遥距指挥的“主脑”、提供资金及物资、在网上鼓励他人参与示威、负责把风的“哨兵”、运送装备或武器、驾车接走示威者的“保母车”司机。不论上述涉案者担任什么角色,他们的行为皆与主犯一致,均属于共同犯罪原则下的参与者,即使他们并不在场,也理应同样负上罪责。
假借言论自由 不应获得免责
对辩方称担心任何人在社交平台上留言、发讯息甚或只是“赞好”,都有可能被视为协助及鼓励犯罪,影响言论自由,上诉庭在判词中强调,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假借言论自由鼓吹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不应获得免责,而即使非法集结及暴动罪可以针对不在场者亦不会令无辜者误堕法网,从而损害公众利益。
上诉庭解释,和平示威者或围观者,若不涉及暴力是不会因该两控罪而被捕。当和平示威演变成非法集结或暴动,和平示威者或围观者都应该及早离场,假若因为当时实际情况而未能离开,纯粹身处现场并不会构成入罪。但是,如果有使用暴力破坏社会安宁,就会视乎证据判断是否属于伙同犯罪。
中评社北京3月26日电/据文汇报报道,上诉庭指“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指挥煽动助逃报料等六类人
在前年7·18上环暴动案中,商人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与17岁少女被控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原审法官以3人在暴动发生时并非身处德辅道西的暴动现场、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判3人无罪。律政司认为“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要求上诉庭厘清有关法律观点,究竟不在犯罪现场但伙同犯案的被告是否都应被判罪成。上诉庭聆讯后于昨日裁定律政司胜诉,判词明确指出“共同犯罪”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不在案发现场者,包括幕后指挥者、网上煽动者、驾车助逃者、提供物资者以通风报信者等六类角色,均须负上非法集结或暴动罪的刑责。●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
答辩人汤伟雄和杜依兰夫妇及17岁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不成立。原审法官郭启安当时不接纳环境证据足以证明3人在暴动发生时身处德辅道西的暴动现场,更称“共同犯罪”涉及参与者毋须身处现场的普通法原则,并不适用于《公安条例》有关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的条文。
厘清法律观点 应用日后案件
律政司早前以案件陈述形式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厘清普通法下“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假若适用,那被告人不必身在犯罪现场也有刑责的原则能否套用在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
律政司代表在早前聆讯中指,若“共同犯罪”原则不能应用于暴动罪,将无法针对驾车逃逸的司机、提供武器或防具者、在远处挖砖及收集物资者,以及经追捕一段距离后才被截获的疑犯。
律政司代表认为,在非法集结及暴动案中,法庭应采纳“共同犯罪”原则,即协助、鼓励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责与身处现场作出实质非法行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责,须在法律条文中清楚列明。律政司早前表明无意影响涉案3名被告的裁决结果,但希望上诉庭所厘清的法律观点,日后可应用到相关控罪的案件。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及高院法官彭宝琴在聆讯后于昨日颁下判词,一致裁定“共同犯罪”适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