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非法劳工被判监禁15月 雇主囚八周
被捕的非法劳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获准保释等候审讯期间,他弃保潜逃,直至去年9月被警方截获。其后,他被加控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案件经审讯后,他被定罪及判监禁15个月。而雇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早前亦被控一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并被判监禁八星期。
入境处发言人表示,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此外,获准保释的人如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75,000及监禁6个月,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处任何款额的罚款及监禁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