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人大决定合宪合法合理

  中评社香港11月14日电/据大公报报道,中国是单一体制的国家,权力来自中央。当需要处理涉及宪制的问题时,理所当然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作出法律决定或制定法律文书,提供具约束力的法律基础。今次是基于一个特殊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八月作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的决定后,有宪制责任处理议员资格的问题,以确保他们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条件。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决定完全是合宪,特区政府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四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已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规定必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指出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已经反映了在今次决定的第一及第三点内。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后,特区政府已尽快处理本地立法工作,律政司亦积极配合,务求令特区政府可以更准确地履行宪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