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月娥:人大常委会决定合宪合法合理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下午会见传媒(中评社 沈而忱摄)

  中评社香港11月12日电(记者 沈而忱)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1日下午会见传媒。她表示,现时立法会出现了宪制性问题,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合宪合法合理,有必要性且完全符合基本法相关规定,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林郑月娥首先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有权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亦有权对《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决定合宪、合法、合理,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林郑表示,今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的问题,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八月延长第六届立法会的延任资格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对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因此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解决。

  “我们现在要处理的问题是这样的:有四个经依法认定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被裁定提名无效,即不具备参选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人,我们应否容许他们继续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林郑月娥说,四名议员早前报名参加原定于九月六日举行的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因此失去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资格。一个不符合参选立法会议员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自然都不具备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如果容许一些不符合《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要求的人出任立法会议员,明显是偏离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解释》的规定,“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郑表示,特区政府的DQ决定纯粹是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作出的解释,以及考虑到今次因为疫情延后选举,而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的特殊性。她强调,有关安排是为确保延任议员,均符合基本法104条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会见传媒(中评社 沈而忱摄)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下午会见传媒(中评社 沈而忱摄)

  中评社香港11月12日电(记者 沈而忱)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1日下午会见传媒。她表示,现时立法会出现了宪制性问题,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合宪合法合理,有必要性且完全符合基本法相关规定,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林郑月娥首先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有权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亦有权对《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决定合宪、合法、合理,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林郑表示,今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的问题,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八月延长第六届立法会的延任资格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对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因此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解决。

  “我们现在要处理的问题是这样的:有四个经依法认定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被裁定提名无效,即不具备参选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人,我们应否容许他们继续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林郑月娥说,四名议员早前报名参加原定于九月六日举行的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因此失去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资格。一个不符合参选立法会议员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自然都不具备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如果容许一些不符合《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要求的人出任立法会议员,明显是偏离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解释》的规定,“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郑表示,特区政府的DQ决定纯粹是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作出的解释,以及考虑到今次因为疫情延后选举,而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的特殊性。她强调,有关安排是为确保延任议员,均符合基本法104条的法定要求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