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倘开罚欧阳娜娜就有“违宪”之虞
实际上,台湾地区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文艺演出及创作的自由,也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民进党当局不是为了纪念“台独烈士”郑南榕,而创立了一个“言论自由日”吗?怎么在实践执行上,台湾民众有鼓吹“台独”的自由,却没有歌唱祖国的自由?因而偏就是如此,佐证了民进党是“台独政党”,蔡英文的所谓“遵守宪政体制”是假的,因为台湾地区现行的“宪法”规定,“固有疆域”包括了中国大陆,欧阳娜娜歌唱的祖国,也包括台湾地区在内。台湾地区的“宪法”强调“比例主义”,民进党当局要褒扬郑南榕而开罚欧阳娜娜、张韶涵,就颠覆了比例。倘扩延开去,民进党当局为了钻进各种国际组织以至是联合国,挖空心思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进行“国内化”,并声言要将实施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报告”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不要说,联合国秘书处“睬佢都傻”,就说是民进党当局在撰写该“报告”时,敢把其打压欧阳娜娜的言论自由及工作权的情况写进去吗?
台湾地区的“司法院大法官”,曾经多次对“宪法”第十一条的“言论自由”,作出解释,指出“国家”应保障言论自由,其的理由不外为“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释字第364号)、“保障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释字第414号)及“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释字第509号)。这些“释宪文”的理由书都指出,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鉴于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名誉、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至于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尊重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时所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
其实,“司法院大法官”对言论自由的解释,还有一个“更辣”的“释宪文”。那就是“释字第644号”。那是针对《人民团体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及同法第五十三条前段关于“申请设立之人民团体有违反第二条……之规定者,不予许可”的规定,而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该“释宪文”认定,该规定违反“宪法”第十四条有关人民有结社之自由的规定,“将应于解释公布日起失效”。此后,“立法院”据此而修订《人民团体法》、《集会游行法》以至《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删去“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的内容,“内政部”也宣布放宽人民团体和政党登记的相关规定。因此,不但有“建国联盟”、“建国党”、“台独联盟”等“台独”政党“合法化”,而且也使得“台湾共产党”、“中华民国共产党”、“中国共产联盟”、“台湾民主党共产党”等以“共产党”为名的政党或人民团体获得登记成立。而且,台湾街头也可看到五星红旗。曾有人要提出进行禁止悬挂五星红旗的“公投”,也被“中选会”挡了下来。既然如此,欧阳娜娜歌唱祖国、张韶涵赞颂抗疫英雄,就不应当受罚,相反应当受到鼓励和保护。
显然,民进党当局也注意到了相关的后续效应。因而陆委会在昨晚发出的新闻稿中,虽然“跌落地还要抓把沙”地继续发出恫吓,但却在结尾部分突然来了个“神来之笔”,声称台湾地区是崇尚自由民主、尊重基本人权与多元价值的法治“国家”,依据“宪法”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与艺人的创作、表意自由,因此,“政府”向来关切在中国大陆发展的台湾艺人,能否如同在台湾一样,拥有充分的自由与创作空间。陆委会强调,全体台湾人民都珍视共享自由民主多元的生活方式。因而“政府”对于每一件争议案件都审慎处理,不会任意使用公权力去对待少数持不同意见或立场的“国人”。
看来,对于欧阳娜娜、张韶涵参与《中国梦•祖国颂》演出的态度,正在发生“发夹弯”式的变化,因为不愿背负“违宪”的罪名也。
实际上,台湾地区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文艺演出及创作的自由,也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民进党当局不是为了纪念“台独烈士”郑南榕,而创立了一个“言论自由日”吗?怎么在实践执行上,台湾民众有鼓吹“台独”的自由,却没有歌唱祖国的自由?因而偏就是如此,佐证了民进党是“台独政党”,蔡英文的所谓“遵守宪政体制”是假的,因为台湾地区现行的“宪法”规定,“固有疆域”包括了中国大陆,欧阳娜娜歌唱的祖国,也包括台湾地区在内。台湾地区的“宪法”强调“比例主义”,民进党当局要褒扬郑南榕而开罚欧阳娜娜、张韶涵,就颠覆了比例。倘扩延开去,民进党当局为了钻进各种国际组织以至是联合国,挖空心思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进行“国内化”,并声言要将实施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报告”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不要说,联合国秘书处“睬佢都傻”,就说是民进党当局在撰写该“报告”时,敢把其打压欧阳娜娜的言论自由及工作权的情况写进去吗?
台湾地区的“司法院大法官”,曾经多次对“宪法”第十一条的“言论自由”,作出解释,指出“国家”应保障言论自由,其的理由不外为“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释字第364号)、“保障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释字第414号)及“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释字第509号)。这些“释宪文”的理由书都指出,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鉴于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名誉、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至于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尊重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时所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