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绝非“司法独大”
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各级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考虑由法官和法律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意见来任命,行政长官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但任何人不能干涉独立审判,政府接受法庭判决,可提出上诉,但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政府一般都会尊重。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假如案件中对关键的条文有解释,而有关的条文涉及到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或中央事权时,特区政府或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特区首任律政司司长、原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指出,香港享有司法独立,意指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任何干预。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提名委任法官,法官在试用期后实行终身制,不会因为其裁决而被免职,因此能够无畏无惧无私地判案。但司法机关也是“大政府”的一部分,行政、立法机关也都属于“大政府”。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认为,反对派争论“三权分立”是否存在时,主要是突显司法独立、法院有独立审判权,认为法官判案不能受中央干预,甚至批评人大释法等。他指出,在基本法制度下,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如法官曲解基本法,中央亦可出手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