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立委”执行新南向政策即属越权
令人不解的是,稍早前苏震清透过脸书播放影片提出澄清的说明中,强调其等赴印尼访问过程都已公开,且为降低政治敏感而谢绝驻印尼代表处参与,乃至于认为公营事业人员随行往返前后,“经济部”事先同意和事后应了解所洽谈的内容。换言之,苏震清证实确曾有到印尼洽谈关于新南向政策的相关事宜,也没有否认时任“立法院长”的苏嘉全亦曾前往。
甚至于,苏震清还说驻印尼代表处的人员有来接送机,而且也说明是在蔡英文2016年5月20日就职前,就已经安排好在8月份前往印尼的行程。就此来看,问题可能是出在2016年而非2017年间发生的事情,所以苏嘉全也紧抓着2017年他并未“出国”这点,强势而高调地做出回应。
但以苏震清的说法来论,就算不是2017年间发生的事情,但只要他曾经为了新南向政策,前往与印尼高层人士洽谈过相关事宜,这就逾越了“立法委员”的职权。“立法委员”职权在于制定法律、认可行政部门提出的重大政策和监督政策的执行,但带着公营事业人员到印尼去谈经贸合作,这就属于外交和“经济部”门的执行权。
驻印尼代表处的电报内容中还反映,公营事业到印尼乙案造成“本处无从回覆印方高层询问”,可见代表处并不清楚台湾到底与印尼谈妥了哪些事情?但由于“立法院长”也在参加晤谈,可能让印尼觉得其即可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没想到,驻印尼代表处对这些事情“状况外”,从而也给予了“印方认为‘我国’政出多门,国内主管部会及驻外代表处不一定掌握状况之印象”。
外流出来的驻印尼代表处电报是这个事件的关键,但“外交部”却表示“不证实外流文件真伪或对错”,更是启人疑窦。以苏震清对外的说明来看,这个事件应确实存在,只是电报上所载的时间有一年的误差。然而,“立法委员”经由商人安排去“执行”外交经贸政策,终究侵犯了行政权,而其中是否涉及弊案?更应该彻查后公诸社会。
令人不解的是,稍早前苏震清透过脸书播放影片提出澄清的说明中,强调其等赴印尼访问过程都已公开,且为降低政治敏感而谢绝驻印尼代表处参与,乃至于认为公营事业人员随行往返前后,“经济部”事先同意和事后应了解所洽谈的内容。换言之,苏震清证实确曾有到印尼洽谈关于新南向政策的相关事宜,也没有否认时任“立法院长”的苏嘉全亦曾前往。
甚至于,苏震清还说驻印尼代表处的人员有来接送机,而且也说明是在蔡英文2016年5月20日就职前,就已经安排好在8月份前往印尼的行程。就此来看,问题可能是出在2016年而非2017年间发生的事情,所以苏嘉全也紧抓着2017年他并未“出国”这点,强势而高调地做出回应。
但以苏震清的说法来论,就算不是2017年间发生的事情,但只要他曾经为了新南向政策,前往与印尼高层人士洽谈过相关事宜,这就逾越了“立法委员”的职权。“立法委员”职权在于制定法律、认可行政部门提出的重大政策和监督政策的执行,但带着公营事业人员到印尼去谈经贸合作,这就属于外交和“经济部”门的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