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监察院”人事同意权投票违法又违宪
首先必须说明者,民主国家国会的少数党在议事过程中进行杯葛,此为少数党争取让选民听见不同意见的机会,并藉延宕国国会做成决定的时程,以求慎重与创造妥协的空间。因此,国会少数党的杯葛乃国会民主政治的常态,即使采取了民进党过去常使用的肢体冲突的抗争模式,也应已可视为正常合理的议事攻防手段。
不仅如此,占国会多数的执政党遇到少数党的杯葛,还应暂时停止做成最终决定,并主动与少数党进行沟通与协商的政治上义务,积极找出妥协方案来让议事程序得以平顺地完成。过去民进党在“立法院”是少数党时,为何每每发动议事抗争与杯葛,其结果往往能使议事程序获得延宕?说穿了,正是因为当时的“立法院长”愿意展现“多数尊重少数”的民主风度。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9条规定:“立法院”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或“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行使同意权时,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超过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为通过。”明确规定投票前必须践履全院审查会审查的程序。而且,同法第30条亦明定“全院委员会就被提名人之资格及是否适任之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与询问,由“立法院”咨请“总统”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说明了被提名人在“立法院”全院审查会审查其适任资格时,还应列席说明与答询。
尽管新一届“监察院”将于8月1日成立,但同意权投票并未紧急到必须在7月17日完成。而且,延宕同意权投票行使的时间,也不会直接影响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立法院”行使同意权投票的程序,并非唯有不经全院委员会审查而径行投票,否则即无完成同意权行使之可能此一违法之途。何况,从民进党过去长期抗争与杯葛议事程序的前例而言,也难以证明此际只有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才能履行同意权行使的“宪法”义务。
事实上,“立法院”所行使的任命同意权是决定“宪法”机关的人事,如果行使同意权的过程违反了法律正当程序,自也涉及了违反“宪法”。只不过,民进党在继续获得全面执政的地位后,一党独霸才能永续执政已是他们的信条,宪政、民主和法治沦为用来为霸权擦脂抹粉的说词而已。
首先必须说明者,民主国家国会的少数党在议事过程中进行杯葛,此为少数党争取让选民听见不同意见的机会,并藉延宕国国会做成决定的时程,以求慎重与创造妥协的空间。因此,国会少数党的杯葛乃国会民主政治的常态,即使采取了民进党过去常使用的肢体冲突的抗争模式,也应已可视为正常合理的议事攻防手段。
不仅如此,占国会多数的执政党遇到少数党的杯葛,还应暂时停止做成最终决定,并主动与少数党进行沟通与协商的政治上义务,积极找出妥协方案来让议事程序得以平顺地完成。过去民进党在“立法院”是少数党时,为何每每发动议事抗争与杯葛,其结果往往能使议事程序获得延宕?说穿了,正是因为当时的“立法院长”愿意展现“多数尊重少数”的民主风度。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9条规定:“立法院”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或“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行使同意权时,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超过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为通过。”明确规定投票前必须践履全院审查会审查的程序。而且,同法第30条亦明定“全院委员会就被提名人之资格及是否适任之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与询问,由“立法院”咨请“总统”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说明了被提名人在“立法院”全院审查会审查其适任资格时,还应列席说明与答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