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恐吓街招 可判囚五年
他指出,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禁止某些恐吓作为”,任何人威胁其他人会使该其他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会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誉或遗产遭受损害;或会作出任何违法行为,而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意图使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受惊;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作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以及监禁两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