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港区国安法体现中央信任保证有效实施
港区国安法草案,首先在最大程度信任依靠香港特区。立法启动以来,本港有声音忧虑,本港法律制度被破坏,“一国两制”会受到冲击甚至严重伤害。草案明确了依据“香港主导执法”的原则,相关案件由本港警方执法,律政司检控,法庭审理,形成香港“一条龙式”执行国安法。
国家安全属于国家事权,按照国际惯例,任何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都负有首要和最终责任,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将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交给地方处理。本次立法规定,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绝大部分工作,包括执法、检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区完成,绝大多数案件都交给特区办理。草案强调,中央实行管辖的案件只是“特定情形下”的,情况少之又少。换句话说,只是在特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情况下,中央才会实施管辖,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的责任,也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安排,说明港区国安法立法充分考虑了“一国两制”原则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分信任特区。
正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本次立法,中央充分考虑了香港维护国安的现实需要和特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特区担负主要责任。“这方面绝大部分工作,包括执法检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区去完成,绝大多数案件都交给特区办理。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体现了对香港法律的尊重。”
其次,是最大程度地保障香港人权。港区国安法推出后,本港的人权自由能否保障,亦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草案明文规定,国安法必须保障人权,并要受到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范,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草案规定了通行的法律原则,包括无罪假定、一罪不能二审等等;草案还指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由此可见,港区国安法尽量自我约束权力,最大程度保障香港的人权,消除港人及外界对法案会否侵犯人权的担忧。
港区国安法立法既考虑与全国性法律的衔接,也尽可能采用普通法的原则和标准,兼顾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词用语和立法方式等方面都考虑香港社会的认受性。可以说,港区国安法因为与本港法治原则的良好相容性,不仅不会削弱、而且会强化香港的法治。
第四,是最大程度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和香港的共同责任,草案从国家和香港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了系统的明确规定:
立法明确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宪制责任和主要责任,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是香港特区,包括设立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等,绝大多数案件交由特区审理。同时,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实行管辖的权力,当香港出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特区又无法有效执法司法的情况下,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就必须依法行使管辖权。草案附则还规定:香港本地法律与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国安法规定;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这些安排是中央拥有、实施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出现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为香港长治久安、保持长期繁荣稳定设下“保险线”。
港区国安法草案,首先在最大程度信任依靠香港特区。立法启动以来,本港有声音忧虑,本港法律制度被破坏,“一国两制”会受到冲击甚至严重伤害。草案明确了依据“香港主导执法”的原则,相关案件由本港警方执法,律政司检控,法庭审理,形成香港“一条龙式”执行国安法。
国家安全属于国家事权,按照国际惯例,任何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都负有首要和最终责任,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将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交给地方处理。本次立法规定,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绝大部分工作,包括执法、检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区完成,绝大多数案件都交给特区办理。草案强调,中央实行管辖的案件只是“特定情形下”的,情况少之又少。换句话说,只是在特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情况下,中央才会实施管辖,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的责任,也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安排,说明港区国安法立法充分考虑了“一国两制”原则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分信任特区。
正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本次立法,中央充分考虑了香港维护国安的现实需要和特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特区担负主要责任。“这方面绝大部分工作,包括执法检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区去完成,绝大多数案件都交给特区办理。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体现了对香港法律的尊重。”
其次,是最大程度地保障香港人权。港区国安法推出后,本港的人权自由能否保障,亦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草案明文规定,国安法必须保障人权,并要受到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范,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草案规定了通行的法律原则,包括无罪假定、一罪不能二审等等;草案还指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由此可见,港区国安法尽量自我约束权力,最大程度保障香港的人权,消除港人及外界对法案会否侵犯人权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