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港国安设防 中央留权力
遇严峻局面 须震慑应对
对于“港区国安法”如何实施,本地有意见认为,应完全由特区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负责,但邓中华的讲话显示,中央的想法是留有一个空间,如出现极严峻局面,有权管辖个别严重案件。虽然中央保留此权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取代特区有关机构的责任。
中央有此思维,亦是香港形势发展逼出来,香港过去一年的动乱,已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加上美国与其他外部势力打“香港牌”并未收敛,在新冷战下,危机只会持续升级,中央要预留具震慑力的法律“武器”,以应对非常局势。邓中华的说法是“必须要有实际抓手”,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
对于什么是“实际抓手”,邓中华清楚指出,中央会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同时特区政府也要设置相应机构,除研判国安形势,也负责实际执法、检控与司法工作。依此说法,特区须有专门处理国安的机构,近日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提出,可参考澳门的做法,设立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特首直接领导,与邓中华的说法有脗合之处,这模式可能也用于香港。
至于中央在港设立的机构,与特区的专责机构之间的关系,邓中华也有较明确的阐述,就是两者应建立协调机制,而前者将“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安的工作,并加强信息、情报共享。
由此可见,中央在港机构的职能相当实在,并非“挂名”而已,与香港负责国安的部门,工作关系将十分密切,虽然不会直接执法,但会担当监察角色,并协助特区部门搜集和分析情报。由于国安问题涉及复杂外部势力活动和国际形势,不能单靠警队的特别部门处理,中央在港设立机构给予“指导”与协助,实有必要。
近期有关国安法立法当中两地法律的差异,有不少讨论,邓中华指出,立法既要与全国性法律相衔接,也要兼顾香港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但内地刑事法律所遵循的原则,与香港有共通之处。依此说法,如果“港区国安法”能够融合香港法律原则,并体现这“一致性”,便可保障到大多数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遇严峻局面 须震慑应对
对于“港区国安法”如何实施,本地有意见认为,应完全由特区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负责,但邓中华的讲话显示,中央的想法是留有一个空间,如出现极严峻局面,有权管辖个别严重案件。虽然中央保留此权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取代特区有关机构的责任。
中央有此思维,亦是香港形势发展逼出来,香港过去一年的动乱,已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加上美国与其他外部势力打“香港牌”并未收敛,在新冷战下,危机只会持续升级,中央要预留具震慑力的法律“武器”,以应对非常局势。邓中华的说法是“必须要有实际抓手”,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
对于什么是“实际抓手”,邓中华清楚指出,中央会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同时特区政府也要设置相应机构,除研判国安形势,也负责实际执法、检控与司法工作。依此说法,特区须有专门处理国安的机构,近日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提出,可参考澳门的做法,设立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特首直接领导,与邓中华的说法有脗合之处,这模式可能也用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