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瑜提罢免案诉愿 诉愿委员会驳回
“中选会”4月17日公告罢韩案连署人数过关,罢免案成立,6月6日进行投票。韩国瑜不服,向“行政院”诉愿委员会提出诉愿,声请罢韩案停止执行。
中央社报道,诉愿委员会已于5月28日公告诉愿决定书,其中提到韩国瑜主张,罢韩案约在他就职7个月时就展开宣传,罢免提议文书的连署、搜集、分类、装箱等作业,也在韩国瑜就职未满1年前即已完成,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5条第1项,即就职未满1年不得罢免的规定,应属无效;“中选会”对此明显违法的罢免提案,应不予受理
对此,诉愿决定书指出,根据“内政部”2019年12月24日函,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5条第1项及第79条规定,应于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后,始得检附罢免提议书等资料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至于提议人名册征收期间,法既无明定,没有另行限制的必要。
诉愿书也指出,“就职未满1年者,不得罢免”的规定,应解释为“提出罢免案”时间的限制,而非提议人提议时间的限制。
诉愿书表示,“中选会”公告罢免案,固然对韩国瑜服公职权益有所影响,或可能有难以回复的情形,但提出罢免案,是“宪法”赋予公民参政权之一,权衡停止执行对于诉愿人(韩国瑜)的利益,与不停止执行对于公益的影响,应以维护公民行使参政权的公共利益为优先保护对象,没有停止执行罢韩案的必要。
诉愿书说,本案事证明确,也无言词辩论必要,裁定驳回韩国瑜的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