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千圃:论台湾应否废除通奸罪

林千圃

  中评社高雄5月27日电(作者林千圃)台湾刑法239条立有通奸罪规定,有配偶之人若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两人皆受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通奸罪有害于家庭价值、深化性别不平等且造成司法浪费,笔者认为应予以废除。本文将分为二个小节,分别讨论反对通奸罪的理由并对维护家庭价值给予结论。

  一、通奸罪的背景与除罪化

  通奸罪自台湾刑法施行以来,即以保护家庭为名,占据着贞洁的道德高点,长时间形塑着数代台湾人民的观念。“性自主应受婚姻限制,婚外性行为应受到刑法责难”的法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成为了不受多数人质疑的道德传统。

  台湾“司法院”将于2020年5月29日宣示通奸罪的司法审查结果。在“宪法”法庭的言词辩论与各个网路公共论坛中,都可看到反对废除与支持废除方各执一词,激烈较劲。

  反对废除方占据了民意的多数,依照“法务部”于2016年间的民意调查,高达85%的民众表示反对通奸罪的废除。他们认为通奸作为破坏家庭和谐的背德行为,刑法吓阻是必要的。而即便认为通奸罪不合理,废除也应回归以立法多数决的方式,而非以司法审查废除。

  支持废除方综合了世界各国废除通奸罪的法院实践与学理研究,对于通奸罪的废除给予了相当有力的说理,本文整理并阐述如下:

  (一)废除通奸罪的国家离婚率没有增加,显示通奸罪与保护家庭秩序缺少关连性,该罪是一个不达目标的无效手段。通奸是家庭失和的结果,而非成因。若欲保护家庭,减少成因方为治本。

  (二)通奸罪不但无法治愈家庭失和,还容易成为原配对第三人的报复工具。通奸罪的故事,遂变成名为追求家庭秩序,实为滥用刑事资源、发泄负面情绪、侵害隐私的复仇悲剧。这个追诉、搜证的过程,与通奸罪维持家庭和谐的立法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三)在通奸罪案件中,夫被妻原谅的机会大于妻被夫原谅的机会。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可能是女性较为宽容,但更可能是因为女性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之中,因为社经地位的弱势与对配偶的依赖,因而必须以原谅其夫来保全自己的生存。但若双方通奸都是做错事,实际上多由女性单独承担刑责是否合理?文字上乍似性别中立通奸罪条文,进入现实语境后,却成为对女性实质歧视的恶法。

  (四)性自主权是一种成熟之人与他人追求结合的自主权利,能满足人性固有的性与感情表达欲。这种结合发自人性、难以避免且对身心的影响至为深刻,因而与人格成长、人性尊严有密切的关系。婚外性行为的本质是对民事契约的违反或对所谓“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回归到以亲属法、侵权法处理就已足够。不宜动用剥夺权利甚巨、应作为最后手段的刑事法律。   通奸是否真能除罪?笔者虽难能妄言大法官的心思,但若以本届大法官于释字748号宣示同性婚姻合法作为基础,不无可能做出一些推论与发想。

  过去的家庭图像是固化且严肃的,家庭是由一对忠诚、互相奉献、终老一生的夫妻组成的社会单元,肩负着经济生产、人口生育与树立模范道德形象的责任。

  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认为婚姻制度也因此走上了温和的转化,家庭价值放下“偶像包袱”,朝更不拘形式、重视个人自由的方向迈进。笔者认为,人们建立、经营与终结家庭的自主人格权,以及作为自主权重要部分的性自主权,会此消彼长的因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化而更受重视。这个因素加上印度、韩国等亚洲国家废除通奸罪的司法实践以及铿锵有力的废除理由,本文以为通奸罪被完全废除的机会相当的高。

  二、小结:家庭价值的维护  

  通奸罪存废的议题有很大的教育性,它告诉了我们不应视传统为理所当然,并激励我们以严谨的逻辑认识问题,对症下药。他也诉说了审视法律的方法:法律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工具,最基本的正当性便来自于其对该问题能够有效解决。

什么样的作为才能维护家庭和谐?笔者以为,家庭的长久经营有赖于若干要素:

  (一)回归人性的感情经营(诚实揭露,并就欲望的解决途径取得共识)

  (二)纷争解决机制(有效解决问题,避免一方因忍让而长期记恨)

  (三)婚姻后维持社会、经济地位的独立(降低不安全感、维持对等的沟通地位)

  (四)婚前熟悉婚姻关系之权利义务(婚姻关系会加诸多种权利与义务,盲目踏入多会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可能恶化婚后的经济地位)

  刑罚是吓阻性的、报复性的,它追不回早被侵蚀殆尽的感情。家庭和谐,唯有人与人之间负起责任,将感情建基于尊重与信任,并好好认识婚姻法律关系,才有可能突破当下盲目结婚、家庭失和的困局。

  (作者林千圃,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生)

林千圃

  中评社高雄5月27日电(作者林千圃)台湾刑法239条立有通奸罪规定,有配偶之人若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两人皆受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通奸罪有害于家庭价值、深化性别不平等且造成司法浪费,笔者认为应予以废除。本文将分为二个小节,分别讨论反对通奸罪的理由并对维护家庭价值给予结论。

  一、通奸罪的背景与除罪化

  通奸罪自台湾刑法施行以来,即以保护家庭为名,占据着贞洁的道德高点,长时间形塑着数代台湾人民的观念。“性自主应受婚姻限制,婚外性行为应受到刑法责难”的法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成为了不受多数人质疑的道德传统。

  台湾“司法院”将于2020年5月29日宣示通奸罪的司法审查结果。在“宪法”法庭的言词辩论与各个网路公共论坛中,都可看到反对废除与支持废除方各执一词,激烈较劲。

  反对废除方占据了民意的多数,依照“法务部”于2016年间的民意调查,高达85%的民众表示反对通奸罪的废除。他们认为通奸作为破坏家庭和谐的背德行为,刑法吓阻是必要的。而即便认为通奸罪不合理,废除也应回归以立法多数决的方式,而非以司法审查废除。

  支持废除方综合了世界各国废除通奸罪的法院实践与学理研究,对于通奸罪的废除给予了相当有力的说理,本文整理并阐述如下:

  (一)废除通奸罪的国家离婚率没有增加,显示通奸罪与保护家庭秩序缺少关连性,该罪是一个不达目标的无效手段。通奸是家庭失和的结果,而非成因。若欲保护家庭,减少成因方为治本。

  (二)通奸罪不但无法治愈家庭失和,还容易成为原配对第三人的报复工具。通奸罪的故事,遂变成名为追求家庭秩序,实为滥用刑事资源、发泄负面情绪、侵害隐私的复仇悲剧。这个追诉、搜证的过程,与通奸罪维持家庭和谐的立法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三)在通奸罪案件中,夫被妻原谅的机会大于妻被夫原谅的机会。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可能是女性较为宽容,但更可能是因为女性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之中,因为社经地位的弱势与对配偶的依赖,因而必须以原谅其夫来保全自己的生存。但若双方通奸都是做错事,实际上多由女性单独承担刑责是否合理?文字上乍似性别中立通奸罪条文,进入现实语境后,却成为对女性实质歧视的恶法。

  (四)性自主权是一种成熟之人与他人追求结合的自主权利,能满足人性固有的性与感情表达欲。这种结合发自人性、难以避免且对身心的影响至为深刻,因而与人格成长、人性尊严有密切的关系。婚外性行为的本质是对民事契约的违反或对所谓“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回归到以亲属法、侵权法处理就已足够。不宜动用剥夺权利甚巨、应作为最后手段的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