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游锡堃要当“修宪”的急先锋和推动者?

  中评社香港5月7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台湾“独派”组织“台湾制宪基金会”提出两道“制宪公投”题,并于四月三十日向“中选会”送交各超过三千份的提案书,履行“公投案”的第一阶段手续后,让在十二年前出任民进党主席时,主持制定《正常国家决议文》的“立法院长”游锡堃颇为兴奋,感到制定“正常国家”的“新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他向“立法院”送交民进党的“修宪”时程”两个版本(方案一与方案二);方案一是民进党认定的可行版本,若未来成局,将是台湾政治史上第一个“修宪”绑大选”大版本。而台湾民众党党团也已提案,标的是在本会期内完成“修宪”委员会”组成的“公决案”,并在四月二十八日亦即“台湾制宪基金会”对外宣布将会策动“制宪公投”的翌日,由朝野政党同意径付二读,并由游锡堃召集朝野党团协商。

  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公投”。“制宪公投”是“直接民主”之举,也是“直接民意”的表达。“公投”所具有的创制权与复决权,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方式。其中创制权属“积极的直接立法权”,由人民取代议会制定法规,透过投票方式创设中央或地方的法规;而复决权则是属于“消极的直接立法”,当人民反对立法机关或制宪机关通过的法律案时,以投票方式决定该法案是否作为法律或“宪法”。

  而游锡堃在“立法院”推动的“修宪公投复决绑大选”,在“公投复决”部分是属于“宪法”规定的“修宪”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上,二零零五年的第七次“修宪”,将“修宪权”由“国民大会”(第六次“修宪”已经巨人的废除,因而此次“修宪”由“任务型国大”执行)改为分两阶段执行,首先是由“立法院”提案,必须由四分之一“立委”(二十八人)提议,四分之三(八十五人)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最少六十四人)决议。第二阶段是“立法院”通过“修宪”案”后,进行为期半年的“公告”,然后择期由选民进行“公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的半数(约九百六十六万),即获通过。

  因此,“台湾制宪基金会”提出的“制宪公投案”,在完成所有前期程序,正式付诸“公投”之前,只能算是民间活动,任何人有兴趣也自认为有能力,都可以“玩一铺”。如果“统派”认为具有足够的实力,同样也可以发动“统一公投”。不过,在台湾地区现时这样的社会政治环境,显然是并不现实。但有时也确实是令人感到“统派”不争气,因为“统派”太严肃正派,什么都是“按规矩来做”,而不像“独派”那种“死猪不怕开水烫”,明知要真正推动“台独”不行,连陈水扁也说了大白话:“做不到就是做不到”,也要嘻皮笑脸地进行这种那种的“台独”宣传活动,以赚取声量。如果“统派”也像这样行事的话,不至于声音会越来越小。   与“制宪公投”是属于人民行使“直接立法权”的创制权相比,“修宪”复决公投”则是属于复决权,是法定的“修宪”重要程序,因而也是公权力行为,而且其前提是必须由“立法院”经过严格的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而不像“公投”那样,普通选民也可发动。而且,倘“立法院”有“立委”或党团提交已经获得所有“立委”四分之一连署支持的“修宪提案”,必须先行透过程序委员会列入院会报告事项处理,然后由朝野共同协商人数比例组成的“修宪”委员会”负责审查“修宪案”。“修宪”委员会”的名额为“立委”总额三分之一加一人(三十九人),由各政党(政团)依其院会席次比例分配,并依保障少数参与原则组成之。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一出席,议决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同意。“修宪”委员会”讨论并同意后,才算完成初审,并送交院会进行二、三读程序。全案在进入二、三读程序后,全体“立委”四分之三出席讨论,出席“立委”中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送出“立法院”,交由“公民投票复决”。因此,整个过程就是公权力行为,而且“门槛”极高。

  曾经当过“行政院长”和民进党主席的游锡堃,现在虽然是民进党的“普通党员”,但却是“立法院长”。而从上述“修宪”的第一阶段看,就是“立法院”在行使提案权。因此,他以此身份提出“修宪”绑大选”,可能说得过去。

  不过,严格来说,“院长”虽然在“立法院”内的权力极大,但在整体政治体制上,却并非很大。除了是出任“国家大典”的主席,及“总统”就职交接的主持,以及参与由“总统”主持的“院际”协调会之外,就没有什么权力。而决定“公投”日期的权力,在“中选会”及其背后的“行政院长”以至“总统”,并非是游锡堃可以“话事”。

  诚然,“公投绑大选”本来就是民进党的“看家本领”。二零零三年通过的《公民投票法》,是没有“公投绑大选”的硬性规定的。但争取连任的陈水扁在面对“连宋配”的强大威胁压力下,决定利用《公投法》第十七条的“窍门”,由“行政院”发动“防御性公投”,意图以“公投票”来带动他的“总统”票”当然也是以他的“总统”票”来拉动“公投票”。在此后两次公职选举,也实行“公投绑大选”,而且连国民党也提出“公投案”,以反制民进党的“公投案”。但由于当时的“门槛”很高,三次六道“公投题”都铩羽而归。   后来在民进党等等推动下,修改《公投法》,降低了“门槛”。民进党再次玩弄“公投绑大选”,在二零一八年的“九合一”选举中,抛出几道“公投”题,希望能有助于民进党候选人的得票率。岂知适得其反,此时民进党的选情本来就很,再加上民进党提出的几道“公投”题,虽然得到部分人的支持,但却惹来更多选民的反感,因而这些“公投”题不但帮助不了民进党,反而还以为是令民进党输得更惨。因而民进党又利用在“立法院”的多数议席,再次修改《公投法》,明定“公投”不得“绑大选”,而且为了带动社会成本,也不能随时进行“公投”,而是规定自二零二一年起每两年举办一次,“公投”日为八月第四个星期六,因此第一个“公投日”将在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

  倘若经过修订的《公投法》有关“公投”与大选“脱钩”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宪法”修正案”的“公投复决”的话,“修宪”复决公投”就是一句废话,受到法律禁制。而是必须像其他“公投案”那样,被安排在每两年一次的“公投日”付诸“公投”。但考虑到“修宪”案”在“立法院”审议讨论需要较多时间,再加上要“公告”半年,因而即使是“宪法”修正案”能够出得了“立法院”的大门,也赶不上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的第一个“公投”日,而是必须等到二零二三年八月,才能实行“公投复决”。

  当然,如果“修宪”复决公投”不受“公投与大选脱钩”规定的限制,要赶在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举行的“九合一”选举时,实施“公投绑大选”,可能也将会遇到不少困难。首先就是倘“修宪”案”的内容涉及到敏感的“统独”问题,必定会在“立法院”内外以至两岸间掀起政治巨浪,窒碍难行。而仅是进行技术性修订,如将选民年龄降到十八岁等,却又显得“大炮打蚊仔”,动用那么多政治资源,得益那么小,不成正比。   中评社香港5月7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台湾“独派”组织“台湾制宪基金会”提出两道“制宪公投”题,并于四月三十日向“中选会”送交各超过三千份的提案书,履行“公投案”的第一阶段手续后,让在十二年前出任民进党主席时,主持制定《正常国家决议文》的“立法院长”游锡堃颇为兴奋,感到制定“正常国家”的“新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他向“立法院”送交民进党的“修宪”时程”两个版本(方案一与方案二);方案一是民进党认定的可行版本,若未来成局,将是台湾政治史上第一个“修宪”绑大选”大版本。而台湾民众党党团也已提案,标的是在本会期内完成“修宪”委员会”组成的“公决案”,并在四月二十八日亦即“台湾制宪基金会”对外宣布将会策动“制宪公投”的翌日,由朝野政党同意径付二读,并由游锡堃召集朝野党团协商。

  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公投”。“制宪公投”是“直接民主”之举,也是“直接民意”的表达。“公投”所具有的创制权与复决权,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方式。其中创制权属“积极的直接立法权”,由人民取代议会制定法规,透过投票方式创设中央或地方的法规;而复决权则是属于“消极的直接立法”,当人民反对立法机关或制宪机关通过的法律案时,以投票方式决定该法案是否作为法律或“宪法”。

  而游锡堃在“立法院”推动的“修宪公投复决绑大选”,在“公投复决”部分是属于“宪法”规定的“修宪”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上,二零零五年的第七次“修宪”,将“修宪权”由“国民大会”(第六次“修宪”已经巨人的废除,因而此次“修宪”由“任务型国大”执行)改为分两阶段执行,首先是由“立法院”提案,必须由四分之一“立委”(二十八人)提议,四分之三(八十五人)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最少六十四人)决议。第二阶段是“立法院”通过“修宪”案”后,进行为期半年的“公告”,然后择期由选民进行“公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的半数(约九百六十六万),即获通过。

  因此,“台湾制宪基金会”提出的“制宪公投案”,在完成所有前期程序,正式付诸“公投”之前,只能算是民间活动,任何人有兴趣也自认为有能力,都可以“玩一铺”。如果“统派”认为具有足够的实力,同样也可以发动“统一公投”。不过,在台湾地区现时这样的社会政治环境,显然是并不现实。但有时也确实是令人感到“统派”不争气,因为“统派”太严肃正派,什么都是“按规矩来做”,而不像“独派”那种“死猪不怕开水烫”,明知要真正推动“台独”不行,连陈水扁也说了大白话:“做不到就是做不到”,也要嘻皮笑脸地进行这种那种的“台独”宣传活动,以赚取声量。如果“统派”也像这样行事的话,不至于声音会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