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是特区政府制止郭荣铿滥权的关键时刻!
中联辧在访问中表示,“郭荣铿的刻意滥权,造成内委会停摆,严重干扰立法会正常运作,严重阻碍立法会依据基本法履行职能,导致大量涉及经济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立法活动无法进行。”
郭氏却对中联辧批评持极度轻藐态度,17日再度在内委会选举“拉布”后(半年来的第15次会议,仍然未进行内委会主席选举),临结束时还得意扬扬地向两办叫板,叫两辧“悭D喇!”郭氏的嚣张, 溢于言表。
由于郭氏等人一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嗤之以鼻,故郭氏似乎忘记了2016年11月的人大释法内容。其中第三点是这样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要注意“及其”两字,即公职人员宣誓是对中国“及其”香港特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即 2016年10月郭氏宣誓成为立法会议员时,是对国家“及其”香港特区的法律承诺。国家有权追究郭氏的法律承诺是否兑现?
此外,这段释法也写了“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中央政府眼中, 郭氏肯定已“从事违反誓言行为”,否则不用在一周内两度炮轰他。问题是:中央政府会如何要求郭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笔者注意到4月26至29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之时,倘若届时香港特区政府仍然未肯出手制止郭荣铿滥权,港澳辧和中联办完全有足够理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按2016 年11月这段释法,裭夺(DQ)郭荣铿的议席,制止郭荣铿滥权。
因此,下周是特区政府下决心行动的关键时刻,简单而言,特区政府可以即时入禀法庭,以违反誓言为由,要求法庭宣布即时中止郭荣铿立法会议员资格。廉政公署亦可以“公职人员行为不检”罪立马拘捕郭荣铿。但这些必须在4月26日前完成,否则因为特区政府犹豫不决,中央或许会自行出手。
笔者只是一介布衣,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部署没有任何内幕消息,但从中联办一周内两度点名郭荣铿,而郭氏及其所属的公民党却摆出“不惜一战”的态势。郭氏和公民党这种不知进退,只会像中联办 4 月17日的“答记者问”所言, “最终总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究竟特区政府是否愿意出手?笔者拭目以待。但笔者奉劝那些自命聪明的“香港精英”,不要以为打打嘴炮,便可以忽悠中央。真的劳动到中央出手时,“埋单”可能不只是郭荣铿和緃暴派。届时,这些“香港精英”可能噬脐莫及,悔不当初﹗
中联辧在访问中表示,“郭荣铿的刻意滥权,造成内委会停摆,严重干扰立法会正常运作,严重阻碍立法会依据基本法履行职能,导致大量涉及经济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立法活动无法进行。”
郭氏却对中联辧批评持极度轻藐态度,17日再度在内委会选举“拉布”后(半年来的第15次会议,仍然未进行内委会主席选举),临结束时还得意扬扬地向两办叫板,叫两辧“悭D喇!”郭氏的嚣张, 溢于言表。
由于郭氏等人一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嗤之以鼻,故郭氏似乎忘记了2016年11月的人大释法内容。其中第三点是这样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要注意“及其”两字,即公职人员宣誓是对中国“及其”香港特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即 2016年10月郭氏宣誓成为立法会议员时,是对国家“及其”香港特区的法律承诺。国家有权追究郭氏的法律承诺是否兑现?
此外,这段释法也写了“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中央政府眼中, 郭氏肯定已“从事违反誓言行为”,否则不用在一周内两度炮轰他。问题是:中央政府会如何要求郭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笔者注意到4月26至29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之时,倘若届时香港特区政府仍然未肯出手制止郭荣铿滥权,港澳辧和中联办完全有足够理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按2016 年11月这段释法,裭夺(DQ)郭荣铿的议席,制止郭荣铿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