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嘉宏:反渗透法法律概念不清政治操作明显
中评社高雄1月8日电(作者苏嘉宏)“立法院”去年12月31日通过“反渗透法”,全部共计12条。整个条文的结构是“渗透来源(来自‘境外敌对势力’)/受‘指示、委托、资助’之行为人(与渗透来源之间有犯意联系、有对价关系的工作报酬)/局体实施的渗透行为(法条列举之五种违法行为)/刑罚”,因此反渗透法是“特别刑法”,所以行为人在受“指示、委托、资助”时,必须在主观上有明确的犯意,明知“被渗透”而仍故意为之;其与来自“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来源”之间有犯意联系,受“指示、委托、资助”之行为人,还必须有合于构成要件之具体实施行为,“故意”、“实施行为”缺一不可。
反渗透法是特别刑法
前述违法行为的态样共计五个类型,分别是“违法捐赠政治献金、公民投票经费”、“违法从事竞选活动”、“违法进行游说”、“公然聚众意图强暴胁迫、恐吓公众、煽惑他人犯罪以及妨碍集会游行”、“妨害选举、公民投票”。所以,反渗透法除了被定位为“特别刑法”之外,也是选罢法、公投法、集游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别法”,本可分别在选罢法、公投法、集游法、刑法等各种法律中增列专章,或者是不另立专章而分散增修此等禁止条款于各相关条文之后,以降低两岸的政治冲击或凝聚更多朝野共识,但是执政党“立法院”党团显然是选择在选前高度争议下刻意强推立法进度,当前两岸、朝野氛围都极具冲突性,未来要付出的社会成本也不会太低廉才是。
法条充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泛蓝党团最在意的就是反渗透法的法条中充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法领域中,涵摄过程的争议势必严重,未来施行后恐成“空白授权的刑法”任公权力机关恣意滥权移送,最终结果未必就能入人于罪,但是刑事诉讼过程的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转嫁和缠讼,在自诩民主法治的台湾,对于人权的威胁、危害不容轻忽。马英九就说了,反渗透法定义太模糊,若法条通过民众很容易被入罪,而“法律界定若不明确时就是违宪”。
争执的焦点是在条文中“境外敌对势力”,该用词定义系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或是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另一个就是“渗透来源”,该用词定义则是指境外敌对势力政府、政党之组织、团体等,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敌对”与“交流”的动态平衡关系究竟如何调适?“敌对关系”在反渗透法中的法条文字中有三种态样,依“热战”程度之高低,区分为与我国“交战”、“武力对峙”、“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准此,刻正与“武力对峙”者进行“交流”的,是否就是民进党不分区“立委”、甫辞去蔡英文竞总发言人的林静仪“立委”所称之“支持统一就是叛国”?林静仪“立委”事后表示,她用词不够精确,明确说法应是:“在中共坚持武力并吞台湾并且完全不承认中华民国主权存在的情况下,附和支持中国以武力并吞台湾的主张,是对于“我国主权”的威胁,也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所以,接着下来要如何依反渗透法法办呢?而对此,蔡英文说的是,反渗透法是“反渗透”而不是“反交流”,在“交流”与“渗透”的定义纠葛中,公权力机关认事用法即蕴含随机性、针对性之虞矣!
又根据报载,在民进党团最初提出的草案中,“渗透来源”原本还涵括受“境外敌对势力”政府或政党所“监督管理”的各类组织、团体,但因许多在中国大陆的台商依所在地的法令规范或大陆在地员工依所在地法令所赋予的政治权利所成立共产党支部或其他可能在反渗透法中被指涉的各式组织,究其结构面、制度面的因素非可归责于台商,因此三读通过条文中,删除了“监督管理”四字,从而缩小适用范围,但是“实质控制”仍被保留,台商、台干、台师、台生、艺人被选择性诉究的政治风险根本没有排除。
反渗透法是以民进党团的党团版本12条文为唯一底稿的,并没有“行政院版本”,这是所有法律立法程序中的极少数特例;迄今,都是根据报载说,“总统府”“最快在下周就会公布此法”,意即极有可能匆忙在没有“施行细则”的配套协作下,“在2020年1月11日正式投票前公布”?虽然不是不可以,就是太特别;法律是从施行日起生效,不会溯及既往,过去告终的行为固然不受规范,继续中的行为则可适用之可能。德国之声说“2020年是反渗透元年”,但是蔡英文在元旦“2020新年谈话”,尽管强调反渗透法的通过,两岸之间的正常交流和往来,都不会被这个法案所影响,但是公布施行日期却还在悬疑之中,截稿时“总统府”网站仍未公布施行反渗透法。可是,问题是该法并无业务主管机关之明确规范,将来该法该由哪个机关来执法?谁来认定“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来源”?陆委会算是最熟悉大陆事务的机关,陆委会对此始终缄默,状似一个局外人,若是交给警察合适吗?“急着通过却不即时公布”、“没有业务主管机关”、“没有施行细则”…,从整个反渗透法的立法过程看来,这是一个民进党透过媒体放大政党政治认同的政党票催票政治动作,立法攻防之际坐实国民党是一个“亲中国党”,目的是延续趋缓的“反送中”的“政治保送效应”。
对于这些争议,“司法院”已经公开回应,反渗透法并非“司法院”主管或经“司法院”会衔通过的法案,没有特别就此召开任何会议(此项回应缘自外界好奇司法行政机关龙头“司法院”是否会主动开会,而邀集实务界与学界讨论未来的裁判见解标准的询问?)。所以,一部新的法律构成要件除了法条文字规范应符合罪刑法定主义、明确性原则以外,实务上都是逐步透过行政机关的函释、法院的心证裁判的积累而形成执法界线,见解不同还有过去最高法院的刑事庭会议决议或具有强化终审法院统一法律见解的功能之新制大法庭。相信法院法官尚不至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任意判刑,“司法院”对外宣称:“反而会更为谨慎,证据抓得更严格,若审理期间认为有违宪之虞,也可主动声请释宪。”但是,问题或许不是出在法院,关键是在当事人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被检调警侦办、移送的当事人可能在过程中,除了饱受惊扰、自行付出自保所需的高额诉讼成本之外,可能就先受到舆论未审先判的挞伐,声望名誉扫地,民进党团“立委”则在“立法院”法案完成三读后,在议场中央高喊“民主核心、不容渗透”口号,有没有想过台湾人民人权因此暴露在公权力威胁之下?
法律不该是特定政党政治操弄的玩物
既有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之1条即已规定,以“申报─许可制”规范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政治性机关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等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以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另外,第34条复规定,依本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广告活动内容,不得有“政治性目的之宣传”,也是“许可制”。有管理办法的授权依据,由陆委会拟定办法报请“行政院”核定之,目前也发布颁行中。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尚有其他诸多的学校、担任大陆公职的禁止规定,其实之前的“中共代理人法”就可以说是该条例就相同之事件所为的特别法,都依循“申请─登记制”立法例,重复而为更为严厉的规定。但是,这个“中共代理人法”立法目的是“代理人必须公开依法登记”,公开化、透明化供世人检视的,后来尚且被束之高阁;之后,却又突然由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抛出反渗透法,并加以强推,强推一个本可分别在选罢法、公投法、集游法、刑法等各种法律中增列专章,或者是不另立专章而分散增修此等禁止条款于相关条文之后,也就是说其实并没有单独立法、强行立法的必要。通过后,法条阙漏不知道是陆委会、“法务部”,还是“国安局”…等哪一个才是业管机关?高度政治争议性法律的“施行细则”在文官体系的谨慎自保中势必牛步,公布施行日期雷大雨小、依然悬疑。
(作者苏嘉宏,辅英科技大学教授)
中评社高雄1月8日电(作者苏嘉宏)“立法院”去年12月31日通过“反渗透法”,全部共计12条。整个条文的结构是“渗透来源(来自‘境外敌对势力’)/受‘指示、委托、资助’之行为人(与渗透来源之间有犯意联系、有对价关系的工作报酬)/局体实施的渗透行为(法条列举之五种违法行为)/刑罚”,因此反渗透法是“特别刑法”,所以行为人在受“指示、委托、资助”时,必须在主观上有明确的犯意,明知“被渗透”而仍故意为之;其与来自“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来源”之间有犯意联系,受“指示、委托、资助”之行为人,还必须有合于构成要件之具体实施行为,“故意”、“实施行为”缺一不可。
反渗透法是特别刑法
前述违法行为的态样共计五个类型,分别是“违法捐赠政治献金、公民投票经费”、“违法从事竞选活动”、“违法进行游说”、“公然聚众意图强暴胁迫、恐吓公众、煽惑他人犯罪以及妨碍集会游行”、“妨害选举、公民投票”。所以,反渗透法除了被定位为“特别刑法”之外,也是选罢法、公投法、集游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别法”,本可分别在选罢法、公投法、集游法、刑法等各种法律中增列专章,或者是不另立专章而分散增修此等禁止条款于各相关条文之后,以降低两岸的政治冲击或凝聚更多朝野共识,但是执政党“立法院”党团显然是选择在选前高度争议下刻意强推立法进度,当前两岸、朝野氛围都极具冲突性,未来要付出的社会成本也不会太低廉才是。
法条充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泛蓝党团最在意的就是反渗透法的法条中充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法领域中,涵摄过程的争议势必严重,未来施行后恐成“空白授权的刑法”任公权力机关恣意滥权移送,最终结果未必就能入人于罪,但是刑事诉讼过程的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转嫁和缠讼,在自诩民主法治的台湾,对于人权的威胁、危害不容轻忽。马英九就说了,反渗透法定义太模糊,若法条通过民众很容易被入罪,而“法律界定若不明确时就是违宪”。
争执的焦点是在条文中“境外敌对势力”,该用词定义系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或是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另一个就是“渗透来源”,该用词定义则是指境外敌对势力政府、政党之组织、团体等,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敌对”与“交流”的动态平衡关系究竟如何调适?“敌对关系”在反渗透法中的法条文字中有三种态样,依“热战”程度之高低,区分为与我国“交战”、“武力对峙”、“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准此,刻正与“武力对峙”者进行“交流”的,是否就是民进党不分区“立委”、甫辞去蔡英文竞总发言人的林静仪“立委”所称之“支持统一就是叛国”?林静仪“立委”事后表示,她用词不够精确,明确说法应是:“在中共坚持武力并吞台湾并且完全不承认中华民国主权存在的情况下,附和支持中国以武力并吞台湾的主张,是对于“我国主权”的威胁,也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所以,接着下来要如何依反渗透法法办呢?而对此,蔡英文说的是,反渗透法是“反渗透”而不是“反交流”,在“交流”与“渗透”的定义纠葛中,公权力机关认事用法即蕴含随机性、针对性之虞矣!
又根据报载,在民进党团最初提出的草案中,“渗透来源”原本还涵括受“境外敌对势力”政府或政党所“监督管理”的各类组织、团体,但因许多在中国大陆的台商依所在地的法令规范或大陆在地员工依所在地法令所赋予的政治权利所成立共产党支部或其他可能在反渗透法中被指涉的各式组织,究其结构面、制度面的因素非可归责于台商,因此三读通过条文中,删除了“监督管理”四字,从而缩小适用范围,但是“实质控制”仍被保留,台商、台干、台师、台生、艺人被选择性诉究的政治风险根本没有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