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选举操弄查水表 选票反制双标党
执政的民进党在大败后,理应检讨、反省政策走向,以利在下次选举中重新得到选民的认可。偏偏民进党不作此图,败选后不仅未针对本身施政问题进行检讨与反省,反而将矛头指向选民与在野党,认为政绩受到假新闻的影响,以致大部分民众无法瞭解改革成效。于是提出发布假消息关三天的法案者有之,认为选民没跟上改革脚步者有之,就是不认为本身施政出了问题。
为了打击影响选情所谓的假新闻,“行政院”除了设立“即时新闻澄清专区”外,近期更要求警调大力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为名,约谈疑似散布民进党政府施政负面形象之言论者到案说明,连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亦不能幸免。或以为被约谈者最终都以不移送结案,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所造成的“寒蝉效应”不容小觑,且被约谈者大都为年长者,此举已然让他们心生恐惧!
尽管“中华民国宪法”未明定如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1941年国情咨文提出的“免于恐惧的自由”,不过“宪法”第11条明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2条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不就在于保障老姓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吗?若转传“立法委员”在“国会”的质询影片,就以违反《社维法》第63条“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进行约谈,会否执法太过?
更令人感到离谱的是,《社维法》31条明明规定“违反本法行为,逾二个月者,警察机关不得讯问、处罚,并不得移送法院”,警调却能以影音持续留在网路上系“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为由,以“前项期间,自违反本法行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为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之法条进行约谈,完全不顾影音上架日期已一年以上,远远超过法定约谈时间的二个月。
近期所谓“查水表”事件层出不穷,最为人所诟病的莫过于有属于秘密通讯部分的资讯也被警调掌握。这不免引起外界怀疑,是否已涉及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规定?毕竟该法第2条明定“通讯监察,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以2019年以违反《社维法》来约谈案件123件,是2018年69件的2倍左右,更是1999年6件的20倍,明显与“侵害最少”的原则相违背。
根据《社维法》第39条“警察机关因警察人员发现、民众举报、行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违反本法行为之嫌疑者,应即开始调查”。民众举报虽然也是警方调查违反《社维法》的要件之一,但违反《社维法》的案件爆增,显然是警察基于“总统”、“立委”选举查察贿选及查处网路假讯息工作执行计划”,所制定的“查处网路假讯息工作执行细部计划”公文来进行调查所致。
由此可见,民进党是希望透过打假,使不利于本身执政形象的消息不再传播,不论该消息是真是假,即使有违反人权之嫌亦在所不惜。这就不得不令人回想到民进党当初利用全面执政优势设立“促转会”,促进转型正义原本有其正当性,但是最后被副主委操作成“东厂”,间接导致2018年底民进党选举的大败,说明名实相符的重要性!
刻意散布不实谣言致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当然需要查处,但现今的“查水表”明显不是为了打假,而在进行选举操作。若选民不透过选票反制,岂非变相鼓励限缩言论自由与秘密通讯自由,能不慎乎!
执政的民进党在大败后,理应检讨、反省政策走向,以利在下次选举中重新得到选民的认可。偏偏民进党不作此图,败选后不仅未针对本身施政问题进行检讨与反省,反而将矛头指向选民与在野党,认为政绩受到假新闻的影响,以致大部分民众无法瞭解改革成效。于是提出发布假消息关三天的法案者有之,认为选民没跟上改革脚步者有之,就是不认为本身施政出了问题。
为了打击影响选情所谓的假新闻,“行政院”除了设立“即时新闻澄清专区”外,近期更要求警调大力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为名,约谈疑似散布民进党政府施政负面形象之言论者到案说明,连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亦不能幸免。或以为被约谈者最终都以不移送结案,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所造成的“寒蝉效应”不容小觑,且被约谈者大都为年长者,此举已然让他们心生恐惧!
尽管“中华民国宪法”未明定如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1941年国情咨文提出的“免于恐惧的自由”,不过“宪法”第11条明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2条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不就在于保障老姓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吗?若转传“立法委员”在“国会”的质询影片,就以违反《社维法》第63条“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进行约谈,会否执法太过?
更令人感到离谱的是,《社维法》31条明明规定“违反本法行为,逾二个月者,警察机关不得讯问、处罚,并不得移送法院”,警调却能以影音持续留在网路上系“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为由,以“前项期间,自违反本法行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为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之法条进行约谈,完全不顾影音上架日期已一年以上,远远超过法定约谈时间的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