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罚约7万元
有关命令主要涉及位于新界粉岭业丰街一幢工业大厦一个约100平方米,用作储存的天台僭建物。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上述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提出检控。该业主于去年12月24日被定罪及判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
(来源:香港文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