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罚约7万元

  中评社香港1月5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清拆命令,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67600元。

 有关命令主要涉及位于新界粉岭业丰街一幢工业大厦一个约100平方米,用作储存的天台僭建物。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上述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提出检控。该业主于去年12月24日被定罪及判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

 (来源:香港文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