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平:台湾自古属中国领土 有国际法依据
中评社香港12月27日电(作者 李庆平)联电荣誉董事长曹兴诚12月25日在台北一场演讲中说“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就是胡说八道”,“台湾自古不属中国领土”,引发广泛关注。曹董是台湾企业界大老,但非国际法专家。笔者是政大外交研究所毕业,师从国际法权威丘宏达教授,对曹董的前述演讲有些看法,特撰此文,详述“中华民国”在国际法上的定位,兼论台湾的地位问题,以正视听:
“中华民国”从1911年至1971年,在国际法上是毫无疑问具有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国家及合法的政府。
1946年至1949年国共内战,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从南京转进广州,再转重庆、成都,最后在1949年播迁台湾省台北市,实际控制台、澎、金、马及东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太平岛。
1949年10月1日,中共在北京建政,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因而中国的领土,事实上有两个不同的政府在不同地区,有效的行使治权。1949年至1990年初,“中华民国政府”视中共政权为叛乱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以武力统一台湾或以和平方式统一台湾为主要对台政策。1990年初,“中华民国政府”废除“戡乱条例”,并在“立法院”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视中国大陆为大陆地区,台湾为台湾地区。中国大陆一直视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
1945年至1971年“中华民国”是联合国会员国及常任理事国,但1971年“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在联合国会员及常任理事国席位,在国际法而言,联合国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得了中国合法代表权,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联合国在法律上不再承认后者合法代表中国。但“中华民国”仍然是“一个国家”的事实,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1971年,不为联合国承认,也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
目前联合国190多个国家中,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者计有180个,承认“中华民国”仅有15个,虽然大都数国家不承认“中华民国”,但并不损害“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事实,也就是“中华民国”在台、澎、金、马,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的现状。
1945年9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台湾省行政公署组织大纲,规定:“第一条,台湾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至此,台湾归属中华民国政府治理,并实施有效统治,业已确定。
早在1941年12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正式对日宣战,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也就是1941年以前所定的条约、合同,包括马关条约,对中华民国政府的束缚,完全消失。
1943年11月,中华民国蒋中正委员长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会议后发表开罗宣言,“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41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等,归还中华民国”。此为二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处理台湾主权问题的最重要,并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1945年7月26日英、美、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宣言】,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召书。这两件中、美、英签署文件,是台湾归还中华民国的最重要的属于国际法効力的文件。
1950年由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在美国旧金山签订“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其中提到日本放弃对台湾的主权,但并未裁明交予何国。这就是目前主张台独人士,认为“台湾地位未定”的理由。但1952年,“中华民国”与日本在台北签订“中日和约”,结束了“中华民国”与日本交战状态,依据“中日和约”,确定了“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国际法地位,亦即是“中华民国”取得台湾主权。“中华民国”与台湾的关系是建立在中日和约之上,“中日和约”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是毫无疑问的。但主张台独的人士,却刻意避谈“中日和约”此一史实。
1955年到1972年,美国在与“中华民国政府”有邦交之时,即与中共进行接触及大使级谈判,先是在日内瓦,1958年9月后改在华沙举行谈判,前后举行136次,并在1955年9月10日达成一项承认对方国民有返国权力的协议声明(Agreement Announcement),这是北京与华府相互不承认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这在国际法上起了特殊先例。
1973年5月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在对方首都,设立了有外交特权的联络办事处,任命大使为主任。此时美国一方面与“中华民国”维持正式“外交”关系,一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实质而无外交名分之各种关系,即事实上(de facto)的双边关系。
美国与中共在1973年5月至1979年1月1日,是呈现隐形的“两个中国”或“一个中国,两个政府”的政策,但因现实的需要,北京亦容忍此一关系的存在。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但美国与“中华民国”建立无官方关系的文化、经济关系,美国在台湾设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中华民国”在华府成立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华府办事处,到克林顿总统主政时,1994年9月,驻美国办事处改称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双方仍具有“外交”特权。
1979年4月10日,美国卡特总统签署经由国会通过的【台湾关系法】,促进对台湾的经济、文化关系并提供提供安全及防御军资的法律。
九十年代起,克林顿任总统时,美国的贸易代表、交通部长可访问台湾,国务院主管经济及技术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可与台湾代表在官署以外地点会晤。美国军方人士,以美国在台协会顾问或其他名义,长驻台北。美国的台湾关系法的运作,是对“中华民国政府”呈现“事实政府”的承认。2017年12月18日美国特朗普总统宣布其上任以来第一次“国家战略报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俄罗斯定位为“修正主义强权”,是美国的“战略竞争对手”。这是与1970年代美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战略思维是不同的,当时美国是希望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衡苏联。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崛起后,并与俄罗斯站在同一阵线,威胁到美国在亚太,甚至全球的战略布局。因而美国进一步加强其在亚太的盟国关系,也包括了非官方关系的台湾。
在实务上,美国对两岸政策是:一、一个中国政策;二、促请两岸进行建设性对话;三、美国一个中国政策是建立在海峡两岸用和平方式来解决两岸问题的基础上,而且是唯一方式。
综观目前之国际现实,虽然中华人共和国和大部分国家不承认“中华民国”,但全世界重要国家在台北设办事处或代表处,执行没有“外交”名分的的实质“外交”工作。此一特殊现象,实为国际法数百年来难见的特例。
近年民进党对台湾与“中华民国”有其一定的论述,即“台湾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就是台湾”,此一论述是错误的,因台湾与“中华民国”不能划等号,一为地方名,一为国名。民进党的论述是违背“中华民国”的一中宪法,使“中华民国”领土只限于台湾,置现在的金、马、东沙及南沙的太平岛于何地?并与中国大陆完全切割,会“一边一国”再次呈现,徒增两岸紧张与敌对,有进入军事冲的可能性。
国际法是世界强权所订制有关维持世界秩序的一种规范,而且是有持续演进发展的(envolutionary)。“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中国的主权主张上,是相互重迭的。这是两岸创造和平统一的政治基础,两岸将近七十年分治,世界各国也发展出一个新模式来面对,是符合国际法有持续演进的呈现。
(作者李庆平,前海峡交流基金会副秘书长)
中评社香港12月27日电(作者 李庆平)联电荣誉董事长曹兴诚12月25日在台北一场演讲中说“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就是胡说八道”,“台湾自古不属中国领土”,引发广泛关注。曹董是台湾企业界大老,但非国际法专家。笔者是政大外交研究所毕业,师从国际法权威丘宏达教授,对曹董的前述演讲有些看法,特撰此文,详述“中华民国”在国际法上的定位,兼论台湾的地位问题,以正视听:
“中华民国”从1911年至1971年,在国际法上是毫无疑问具有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国家及合法的政府。
1946年至1949年国共内战,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从南京转进广州,再转重庆、成都,最后在1949年播迁台湾省台北市,实际控制台、澎、金、马及东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太平岛。
1949年10月1日,中共在北京建政,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因而中国的领土,事实上有两个不同的政府在不同地区,有效的行使治权。1949年至1990年初,“中华民国政府”视中共政权为叛乱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以武力统一台湾或以和平方式统一台湾为主要对台政策。1990年初,“中华民国政府”废除“戡乱条例”,并在“立法院”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视中国大陆为大陆地区,台湾为台湾地区。中国大陆一直视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
1945年至1971年“中华民国”是联合国会员国及常任理事国,但1971年“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在联合国会员及常任理事国席位,在国际法而言,联合国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得了中国合法代表权,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联合国在法律上不再承认后者合法代表中国。但“中华民国”仍然是“一个国家”的事实,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1971年,不为联合国承认,也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
目前联合国190多个国家中,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者计有180个,承认“中华民国”仅有15个,虽然大都数国家不承认“中华民国”,但并不损害“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事实,也就是“中华民国”在台、澎、金、马,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的现状。